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5日
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濱江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嘉興等地開展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85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實施意見》(市委辦發〔2014〕75號)精神,結合濱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在濱江區辦理的《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流動人口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政府根據積分分值確定流動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公共服務項目由濱江區政府向社會公布。先行試行流動人口積分申請子女入學,逐步推行積分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他公共服務項目視情逐步增加。未參加積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務設定標準,不予享受該公共服務待遇。
第五條 積分管理堅持總量調控、統籌兼顧、自愿申請、動態調整、統一排名的原則。
第六條 積分項目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組成,涵蓋居住年限、年齡、學歷水平、技能水平、社會保險等內容。積分分數以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有效證件、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為依據,按照《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詳見附件)規定的相應分值進行累加。
第七條 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流動人口辦”)負責積分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申訴處理等工作。匯總、審核區有關部門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務指標,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指導各街道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積分管理的申請受理、材料初審、材料傳遞等工作。
區各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審核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5日
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濱江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嘉興等地開展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85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實施意見》(市委辦發〔2014〕75號)精神,結合濱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在濱江區辦理的《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流動人口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政府根據積分分值確定流動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公共服務項目由濱江區政府向社會公布。先行試行流動人口積分申請子女入學,逐步推行積分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他公共服務項目視情逐步增加。未參加積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務設定標準,不予享受該公共服務待遇。
第五條 積分管理堅持總量調控、統籌兼顧、自愿申請、動態調整、統一排名的原則。
第六條 積分項目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組成,涵蓋居住年限、年齡、學歷水平、技能水平、社會保險等內容。積分分數以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有效證件、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為依據,按照《杭州市濱江區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詳見附件)規定的相應分值進行累加。
第七條 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流動人口辦”)負責積分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申訴處理等工作。匯總、審核區有關部門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務指標,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指導各街道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積分管理的申請受理、材料初審、材料傳遞等工作。
區各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