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杭政〔2015〕67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編制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編制財政預算,安排重大財政資金;

(三)制定涉及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

(七)決定重大的國有投資和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八)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決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決策遵循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決策法定程序。

第六條  決策信息的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決策作出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七條  決策事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出:   

(一)區長、副區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

(二)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依其職責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三)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區長或副區長批示同意后交由區政府所屬部門、有關單位進行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應當按程序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并報區長同意。

第八條  決策方案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制訂并提請審議。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區長、副區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區長、副區長指定;

(二)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提出的決策事項,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區長、副區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二節  起草和論證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決策跟蹤評估計劃等內容,并附決策方案制訂說明。

起草決策方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信息。對較為復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涉及相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的,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應當注重聽取有關政協組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并進行充分協商。

第十一條  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主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組織公眾參與,聽取基層、相關利益主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杭州高新區(濱江)”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公告欄等便于決策影響范圍內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內容,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以及公告后公眾對決策事項有重大分歧的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實施,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途徑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條件。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等情形,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員。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參考意見。

第十三條  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就有關專業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重點論證。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從有關專家資源庫中選取,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  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書面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決策實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五條  根據決策具體情況,決策承辦單位可以一并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方案,并在決策方案制訂說明中對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  報送和審查

第十七條  決策方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報送區政府。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訂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對決策方案材料齊全的,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區政府法制辦自收到決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情況特別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區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可組織區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有關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間內。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區政府的職責權限;   

(二)決策方案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方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條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應當就決策方案是否提交審議送請區長提出意見。經批準提交審議的,按規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第四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決策方案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審議決定程序由區長啟動,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二)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相關區領導發表意見;

(四)根據審議情況,區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審議情況、意見及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決策依法應當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其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方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超過期限未再次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序。

第三章  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承辦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掌握決策承辦和執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區監委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行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區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分解決策執行任務和執行責任,加強對決策執行的指導和監督。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機構,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督促決策執行單位建立決策后評估機制,明確評估方法和標準,落實決策后評估工作。決策后評估情況作為對決策執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決策實施滿一年,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意見評價;

(四)相關執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五)后續措施建議。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決策評估。

第二十八條  決策方案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區政府提出決策調整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方案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決策執行單位提出建議。

區政府根據決策方案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有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按照規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有關決策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督。

區政府主動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對決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區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對決策承辦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決策責任

第三十條  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決策程序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的一般行政決策,可參照本規則執行。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參照本規則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