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實效,提升重大決策科學性、民主性,制定重大事項公眾參與工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辦法。
第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四條 承辦單位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時,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簡要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30個工作日);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承辦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公眾參與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采取予以反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采納的,說明采納情況;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推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同時報送民意調查報告及有關意見研究采納情況。
第八條 重大決策涉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發文的,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濱府法〔2018〕1號)文件規定執行。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司法局
杭州市濱江區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