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準確地發布財政相關的政府信息,確保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及《杭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適用于我局各科室及其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科室<單位>)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各科室(單位)應當構建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四、各科室(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科室(單位)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產生時應依法進行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和保密審查。
五、各科室(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科室(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兩個以上科室(單位)聯合制作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聯合制作機關均負有公開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制作該信息的科室(單位)負責發布。
七、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單位),或公開后可能對其他科室(單位)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在信息制作時書面征求所涉及科室(單位)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科室(單位)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科室(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單位)報請局辦公室協調解決。
八、擬公開政府信息的科室(單位)向涉及的其他科室(單位)發出書面征求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如有)、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科室(單位)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九、科室(單位)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的所有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應當及時報請分管領導(必要時報主要領導)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十、科室(單位)開展信息發布協調應當遵守政府信息發布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前發布政府信息。
十一、科室(單位)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科室(單位)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相關科室(單位)發現其他科室(單位)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