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相關要求,結合杭州市統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健全基層統計管理制度,完善基層統計業務規范,強化基層統計保障條件,制定杭州市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管理辦法。

一、統計組織建設

(一)區、縣(市)政府統計。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著重加強專業統計人員力量,建立完善AB崗制度,專業統計人員的工作變動應提前一周向市統計局相關專業處室報備,在市統計局專業處室的指導下完成資料及業務的交接;加強基層統計執法隊伍建設,組建統計執法監督機構,落實專人負責統計法治工作;全局持有統計執法證人員不少于3人;做好統計執法證申領、注銷等相關工作,每200家“四上”企業,配備統計執法證持有人員不少于1人。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規定,在普查期間,各區、縣(市)應成立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分管領導,并配備不少于3名專職人員,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市)統計機構業務上受上級統計機構領導,同時應當壓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街道)統計工作分管領導和專職統計人員的管理;指導產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等各類平臺做好統計工作;加強統計調查員管理,規范大型普查、抽樣調查輔助調查員的選聘、培訓、考核、監管等工作。

(二)鄉鎮(街道)、村(社區)統計。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設置鄉鎮(街道)統計工作崗位,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明確專職綜合統計人員1名,落實與統計任務相匹配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統計人員,其中:轄區內規上工業企業超過20家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工業統計人員,投資項目超過20個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投資統計人員,貿易、服務業“四上”企業超過50家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三產統計人員,有農業統計工作任務的鄉鎮(街道)應當配備專職農業統計人員。落實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輔助調查員的選聘、培訓、考核、監管等工作。加強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管理,保持人員相對穩定,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在縣級統計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統計資料和業務工作交接。產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等各類平臺參照鄉鎮(街道)落實統計工作,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配備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村(社區)應落實政府購買統計調查服務,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進一步完善村(社區)統計網絡。全面開展基層統計網格化管理工作,實現“四上”企業全覆蓋,定期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和業務指導。

(三)區、縣(市)部門統計。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與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及時告知本部門統計人員調整變化情況。

(四)統計調查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要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明確本單位統計負責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并保持統計工作人員的穩定。企業統計人員變動應及時報告所在轄區的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在鄉鎮(街道)統計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完成統計資料及業務工作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

二、統計制度建設

(五)健全完善基層統計工作制度。

區、縣(市)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各項統計業務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完善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數據質量管控、調查員管理、統計數據發布、統計資料管理等制度。強化制度執行,營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書的良好氛圍,通過制度建設提升統計管理工作規范化水平。

鄉鎮(街道)、村(社區)統計機構要建立并嚴格實施數據催報、數據核查、調查對象管理、統計資料管理、統計業務崗位責任、數據質量責任追究、統計工作保密、統計人員考核等制度,建立完善企業走訪機制,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統計工作有序開展。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報表報送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統計工作交接制度等,規范開展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源頭數據完整真實可靠。

(六)建立健全基層統計臺賬。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一部署推動企業建立電子統計臺賬,督促指導企業使用電子統計臺賬,解決企業建立電子統計臺賬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統計人員要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統計活動、妨礙獨立行使統計職權、插手統計違法案件處理等情況。

鄉鎮(街道)、村(社區)統計機構要建立統計工作臺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將工作成果及時歸檔,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建設,保證統計工作的延續性。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并依法保存2年;應當配置計算機設備和網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統計機構要求建立企業電子統計臺賬。

三、統計業務建設

(七)加強基層統計人員教育培訓。

各級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要堅持黨建引領,加強統計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入職培訓、崗位業務培訓,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制度方法和職業道德教育。將培訓工作向基層統計業務人員傾斜,充實豐富統計培訓內容,改進創新教學方式方法,提高基層統計培訓質量和效率,不斷培養提升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區、縣(市)級統計機構應對鄉鎮(街道)及主要經濟部門統計工作分管領導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每年不少于1次;對鄉鎮(街道)統計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其中:線下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業務能力測試不少于1次;確保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統計人員具備相應的統計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

鄉鎮(街道)要深化統計調查對象管理模式改革,以網格化管理為抓手,實現統計調查對象常態化管理。完善網格化管理制度,制定調查對象管理、培訓計劃,對調查對象開展普法宣傳、業務培訓、工作交流、信息咨詢等活動,提高基層統計隊伍凝聚力,確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統計人員具備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能準確理解統計報表指標含義,恪守統計職業道德,依法高質量完成統計報表任務。對轄區內的統計調查對象開展統計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新入庫單位(項目)統計負責人及新入職企業統計人員應單獨組織業務培訓。區、縣(市)統計機構要協助鄉鎮(街道)開展網格活動,每個網格每年不少于4次。

(八)明確基層統計職責任務。

區、縣(市)統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轄區內的統計業務工作,依法做好統計調查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落實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任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完成數據采集、審核、上報、評估、分析、發布等任務。做好本級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維護更新工作,做好調查網點、調查樣本的維護、管理工作。推進本地區統計信息化建設。督促指導管理轄區政府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統計工作,完成上級統計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鄉鎮(街道)、村(社區)統計機構(人員)應當按照上級統計機構的要求,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統計業務工作,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按時上報統計數據,及時完成上級統計機構的查詢、審核等任務,確保調查對象獨立上報統計數據。統計人員要做好數據評估,及時梳理工作成效,總結工作經驗,做好資料歸檔。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管理和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務,完成上級統計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各類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參加統計機構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配合統計機構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四、監督保障工作

(九)加強基層統計信息化建設。

區、縣(市)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政府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地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大統計信息化建設力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化建設,加強統計信息安全管理,積極推進統計數字化改革。

鄉鎮(街道)要圍繞企業統計人員業務能力提升,積極探索組織統計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提升統計工作效能。企業應當及時配備統計工作必需的計算機設備及暢通的網絡環境。

(十)推動地方政府統計責任落實到位。

區、縣(市)統計機構應當持續推動地方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計工作的《意見》《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落到實處,進一步強化對新形勢下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建立完善統計基層基礎建設長效工作機制。

(十一)加大基層統計經費保障力度。

區、縣(市)統計機構應當推動政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統計資源向基層傾斜力度,綜合考慮財力情況、物價水平和工作實際,做好對村(社區)聘用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以及各類普查、專項調查等聘用的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輔助調查員勞動報酬的經費保障工作;深入推進統計網格化管理工作,區、縣(市)統計機構和鄉鎮(街道)要為網格活動提供政策保障,實現網格活動常態化,并將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十二)加強基層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區、縣(市)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基層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力度,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及時查處、督促整改。全年對轄區內“四上”企業(項目)現場數據核查不少于10%,執法檢查不少于3%。

鄉鎮(街道)、村(社區)統計機構(人員)應當督促調查對象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堅決拒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協助配合上級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上級統計機構報告。全年對轄區內“四上”企業(項目)現場數據核查不少于50%。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市統計局將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與市財政局共同完善基層統計調查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加大對調查網點建設、維護、管理等支持力度。同時,將各區、縣(市)統計機構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統計局系統考核評議的重要內容。

區、縣(市)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要把基層基礎建設作為提高數據質量的重要抓手,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職責,科學謀劃、統籌推進本地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要加強對本地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的指導,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分類指導,確保基層基礎建設各項工作落實落地;要做好動態跟蹤、節點控制和日常監督,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全力推動本地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水平邁上新臺階。

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應將統計工作納入班子議事日程,根據需要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學習貫徹上級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