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2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788號海越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孫燦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曉強,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何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處理不服,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口頭和短信通知處理結果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投訴事項。
申請人稱:其于2020年8月5日入職于第三人某小區小區物業管理處擔任水電工,入職申請表格中約定: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時(早8點至12點,晚13點至17點),每月工資4000元。因用人單位工程部人手短缺,工作量大,其需經常加班,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11天,周末加班30天,但用人單位并未足額支付加班費。此外,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將上述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但被申請人僅以口頭、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屬違法行使職權且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與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爭議,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2021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立即組織調查。經查,申請人主張的加班天數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不被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認可。其次申請人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則認為申請人因曠工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并提供相應證據。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以及《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4日將雙方的爭議點以及其維權途徑當面告知申請人后于2021年12月28日又再次以電話和短信的形式予以告知。二、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案件調查處置形式合法。在案件調查中,被申請人及時通過面談、電話和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人案件進展情況,并針對雙方存在的爭議告知其維權途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并未對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作明確要求,故被申請人處理結果并未違反相關法律。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無法律依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反映杭州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加班費用以及要求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受理案件后,組織調查發現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對加班費用的天數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存在爭議,被申請人要求用人單位針對申請人的加班費用進行核算。此外,申請人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認為申請人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2月24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對其受理的上述投訴案件予以撤銷立案處理并將救濟途徑當面告知申請人。12月27日、28日被申請人以電話和短信的形式再次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身份證、詢問筆錄、視頻記錄、加班統計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考情表及工資條、《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情況說明、告知短信、電話錄音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被申請人作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處理轄區內侵犯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投訴的職責。被申請人接受申請人的投訴后對案件進行了調查核實,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本案中,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加班費用的計算方式、天數以及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均存在爭議,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解決。又根據《關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事項的通知》第六條以及《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由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可撤銷立案。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8日撤銷立案并將雙方的爭議焦點、查處情況以及可向勞動仲裁庭提起仲裁的維權途徑通過面談、電話以及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程序上,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受理投訴、調查、告知調查結果、撤銷立案,行政程序合法。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何某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