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濱政復〔2022〕11號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認為:其于2021年8月3日在某網絡平臺店鋪“某專賣店”,支付21.7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特級枸杞”一份,到貨后發現問題,于2021年8月23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9月24日告知結案反饋內容:目前正在立案調查中,相關情況將后續反饋。申請人于9月24日至今(2022年2月8日)未收到被申請人關于產品任何形式反饋,申請人又于2021年12月10日又重新提交了舉報,被申請人仍然未對處理結果給予答復,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登記主管部門,賦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申請人作為消費者也有權了解產品的真實情況,而被申請人收到舉報不予處理答復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不作為”,違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9月24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對舉報編號“1330108002021082363483704”作出的結案告知,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1年8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提出的舉報。同日,被申請人將該舉報件列入案源予以登記,并交辦執法人員予以核查。2021年9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立案決定,于9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2021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案件處理結果。2021年12月10日申請人再次發起舉報,因舉報事項相同,且無新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屬于非正常消費舉報,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機關查明:杭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網絡”平臺店鋪“某專賣店”的經營者。2021年8月23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舉報,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1年8月3日某網絡平臺店鋪“杭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花費21.7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特級枸杞”一份,到貨拆包發現:問題一、產品網頁宣稱“特級”,查看產品存在無價值與破碎顆粒,通過執行標準,無法確定質量等級,故認為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問題二、與枸杞直接接觸的塑料包裝袋有明顯的塑膠氣味,無法達到食品衛生許可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問題三、商家無法提供本批次產品原料來源證明、出廠合格證、產品等級農殘等檢測報告、包裝材料衛生證明文件等證明文件,侵害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請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商家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以文字形式告知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復議和起訴維權之用。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舉報材料并予以登記,并交辦執法人員予以核查。2021年9月12日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作出立案決定,于9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2021年9月24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告知:“目前正在立案調查中,相關情況將后續反饋”。2021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案件處理結果:你好,關于你在2021年8月23日對杭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舉報件(編號:1330108002021082363483704),經查,當事人系食品經營者,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食品包裝用復合袋檢驗報告、生產者企業資質以及購銷合同等,未提供“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產品相關資料,目前無客觀證據證明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外包裝標識標簽齊全,無法定標注內容錯標漏標項,當事人對標識標簽已盡形式審核,但商品名稱標識為“寧夏枸杞”,其質量及工藝是否達到《地理標志產品寧夏枸杞》標準,當事人及舉報人均無相關證據證明產品達標或不達標,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盡到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可以免于處罰情形,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處罰決定、無沒收產品。涉案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本局將案件移送至生產廠家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單、涉案產品實物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被舉報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被舉報人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包裝袋采購合同、包裝袋檢驗報告、案件移送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9月24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結案行為,經查,被申請人的該告知行為屬于案件過程性行為,非實際上的結案告知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的該過程性行為本身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周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