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33號
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羅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2年4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
申請人稱:其于2020年4月通過某網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購到一臺假冒的某品牌筆記本電腦,便投訴賣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經深圳市龍崗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調解被賣家拒絕,該局于2021年2月10日終止調解,并告知其可在一年內對平臺投訴。投訴后,2022年1月12日被申請人告知不在其管轄范圍,不予受理。2022年3月22短信回復,該筆訂單時間太久,無法有效核實,未發現平臺涉嫌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調查。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2年3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件,反映其在平臺內某下單購買了一臺某品牌筆記本電腦,產品沒有收據、發票及保修卡,因不是正品,在本地網點不受理維修。投訴到深圳市、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均不予立案。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舉報,要求立案調查平臺違法行為,并要求退還假冒筆記本電腦貨款。接到舉報后,被申請人啟動調查,經查詢,某公司已于2021年2月2日注銷登記,平臺于2021年2月10日關閉店鋪。因該訂單時間太久,無法有效核實商品交付時的實際情況,且某公司在平臺的店鋪已關,平臺無法介入處理。因未發現平臺涉嫌違法的證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關于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通知》第(十二)之規定,于3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15日,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舉報稱(舉報編號:21330108002022031503052171):其于2020年4月14日通過平臺購買某銷售的某品牌筆記本電腦一臺,非正品,無收據、發票和保修卡,無法在本地網點保修。申請人便向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龍崗區市場監管局提起投訴,該局于2021年2月10日回復因某公司拒絕,決定終止調解。申請人后向被申請人投訴平臺銷售以假充真產品的違法行為,2022年1月12日被申請人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建議其向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反映。申請人向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對平臺提起投訴,該局回復不具有管轄權,建議其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便再次請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平臺的違法行為,要求平臺退款。
被申請人接到舉報件后啟動立案前核查程序,經查,案涉產品訂單創建于2020年4月14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注銷登記。平臺經營者杭州某網購廣告有限公司未曾收到過申請人就案涉產品對某公司的投訴,2021年2月10日平臺關閉了某公司的網上店鋪。2022年3月22日,被申請人以未發現平臺存在涉嫌違法行為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當日告知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舉報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頁面截圖、協助調查函、回函、不予立案審批表、短信告知記錄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平臺經營者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進行核驗登記、定期核驗更新;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等義務。本案中,平臺對某公司的資質履行過審核義務,當監測到其工商登記注銷后及時將店鋪關閉;配合被申請人調查,提供了某公司的登記信息及案涉訂單的交易信息,平臺已盡到合理義務。且因申請人未曾就案涉產品質量問題向平臺發起過投訴,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臺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的違法行為。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履行了登記案源、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并告知的法定義務,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案涉舉報(舉報編號:21330108002022031503052171)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