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2015年12月,省政府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我國基本國情、著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公安機關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務。《實施意見》的出臺,是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體舉措,是全面提高新型城鎮化水平的客觀需要,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迅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上來,在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主動當好參謀,切實發揮牽頭協調和業務指導作用,勇于擔當、敢于作為,落實分工、加強協作,全力推進《實施意見》各項改革措施落實落地、早見成效。

二、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戶口遷移政策。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縣(市)、大中城市、特大城市三種類型,分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設區市城區,可以參照實行縣(市)的具體落戶標準。流動人口總量超過本地戶籍人口三分之一且城區人口50萬以上的縣(市),可以參照實行所在設區市城區的具體落戶標準。杭州、寧波、溫州3個市,可以研究制定城區的積分落戶制度,其他設區市和縣(市、區)現行有關積分落戶制度一律停止執行。要認真落實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加快提高人才城鎮落戶率和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進一步放寬本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鎮落戶的條件限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的落戶限制,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符合我省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適應我省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要合理界定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根據我省實際,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執照,且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要求、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具體范圍和條件。杭州市城區可以結合實際,對租賃房屋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

三、全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要在認真排摸本地農村地區戶口登記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全面解決農村地區出生未報、婚嫁未遷、死亡未銷、重復登記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應登未登、應遷未遷、應銷未銷、應糾未糾戶口問題,妥善處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非轉農”、自理口糧等其他歷史遺留戶口問題,最大限度地實現改革區域內定人、定戶、定位。要按照城鎮待遇可享受、農村權益可保留、農村利益可流轉,以及公民經濟身份與社會身份相分離、經濟身份長久化、社會身份屬地化的原則,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加快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打消農民進城鎮落戶的后顧之憂。要研究制定城鄉間戶口遷移的政策規定,既維護公民自主定居的權利,又保證遷移政策的延續性,不引起城鄉人口的大進大出、劇烈變動。要制定實施好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關的戶籍數據備份、轉換、使用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方案。各地在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的同時,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對現有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對群眾主動申請的要予以更換。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戶口類型。

四、深入推進居住證制度改革。要認真學習省人大新修訂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掌握立法內容,領會立法實質,明確執法要求,抓緊抓好《條例》貫徹實施各項工作。要建立健全基礎信息采集工作機制,推進社會主體登記報送責任落實,推廣現代科技手段應用,依法強化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全面摸清流動人口底數及有關情況。要積極推動各地政府合理確定居住證申領條件,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具體待遇,建立健全居住證持有人量化指標體系和管理辦法。要抓緊修訂完善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便利的具體實施辦法。要組織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情況調查摸底,開展居住證卡載功能對接,落實相關業務、技術和硬件保障,全面實施IC卡式居住證。

五、加快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將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實有人口管理內容,納入社區民警日常性工作,建立健全社區民警采集為主、戶籍民警采集為輔的人口管理信息采集維護工作機制。要按照主動提供、依規認定、信息共享、有限出具的原則,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摸索規范業務受理、信息采集、關系認定、數據使用、證明出具的政策規定、技術保障和具體方法,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公民親屬關系認定工作。要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升級改造,建立集戶口登記、證件辦理、網上審批、電子檔案、決策分析、動態監管等功能于一體的人口服務管理平臺,實現戶籍業務管理信息省級集中,推行全省戶口網上辦理。要推動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和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提高大數據分析和信息比對技術應用,增強人口信息服務政府行政管理、公民權益保障和公安現實斗爭的效能。

六、協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改革。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政策梳理,加快推進相關經濟領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廢。要深入開展政策效果評估和財政增支測算,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抓緊提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報請黨委政府審批。要總結推廣本地試點縣(市、區)改革經驗,學習借鑒其他市、試點縣(市、區)先進做法,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改革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并按照“先確戶、再確權”“先確權、再戶改”“先出臺配套政策、再戶改”的原則,成熟一個縣(市、區)推開一個縣(市、區)的改革,確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開市域范圍的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七、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精神,抓緊清理已出臺的、與國家和本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有關文件,把計劃生育等政策與戶口登記脫鉤,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會同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深入摸排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分類解決無戶口人員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收養登記和常住戶口登記,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且只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具體辦法按照我省即將出臺的貫徹意見執行。

八、改革創新戶籍管理便民服務措施。要認真落實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要嚴格執行省廳戶籍管理十二項便民服務措施,持續推出群眾急需的便民舉措。要梳理精簡群眾辦理戶籍業務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規范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工作意見,著力解決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遇到的各類問題。要積極引入“互聯網+”理念,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探索開展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和檔案數字化管理等基于大數據應用的便民服務創新項目,盡可能地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時限,真正“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充實市、縣(市、區)兩級專門指導力量,落實執法主體規定,推行戶口管理崗位技能等級認證,健全辦理戶口登記責任追究機制,推進戶籍窗口規范化建設。

九、認真做好城鄉人口統計工作。要嚴格執行新修訂的城鄉人口統計口徑和統計方法,建立健全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地開展人口統計,如實反映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嚴禁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搞數字游戲。要規范戶口遷移業務辦理,準確標注戶口遷移的變動類型和遷移前后城鄉屬性。要根據本地行政區劃調整變動情況,及時調整人口信息對應的區劃代碼、城鄉屬性和歸屬單位。要認真開展戶籍人口遷移變動情況分析,及時提供黨委、政府決策參考。

接此通知后,請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并抓好貫徹落實。工作進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