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全省通辦”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77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能力,省廳決定即日起全面實行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未申領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本省戶籍居民,可在省內任一公安戶籍派出所(含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下同)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申領材料

已滿16周歲的,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申領。未滿16周歲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陪同,憑居民戶口簿代為申領;其中,居民戶口簿無法體現監護關系的,還需提供注明監護關系的材料,通過系統查詢和政務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監護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辦理流程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按照“異地采集受理、原籍審核簽發、統一制作發放”的業務流程和省廳印發的《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居民身份證省內異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辦〔2017〕84號)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予異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一)提供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不一致的;

(二)戶口疑似虛假、重復登記的;

(三)有其他不宜異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五、工作要求

實行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省通辦”,是加快推進“跨省通辦”的重要基礎,是為民辦實事的具體舉措。各地要認真部署實施,加強業務培訓,做好軟硬件準備,切實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能力。要落實工作責任,積極聯系溝通,相互協作配合,為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要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政策知曉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聯系。

浙江省公安廳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