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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區廉租住房政策解答
來源: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發布時間: 2022-02-14 16:01 點擊率:

問題: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減免等方式,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立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


問題: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哪幾種?
答案: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三種:實物配租、貨幣補貼、租金減免。

(1)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價和廉租住房租金計收標準收取租金。

(2)貨幣補貼,是指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已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的申請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3)租金減免,是指產權單位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公房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問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須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答案:

答:(一)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常住戶籍(不包括學生戶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持有效期內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區常住居民低保標準的2.5倍(含)(2019年7月1日以后杭州市區常住居民低保標準的2.5倍為每人每月2602.5元);

(三)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問題:本解答中的“市區”是否包含蕭山、余杭、富陽區?
答案:

答:本解答中的“市區”不包含蕭山、余杭、富陽、臨安區。

問題:“5年”居住年限如何核定?
答案:

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請人具有杭州市區常住戶籍滿5年并實際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包括在杭部隊服役時間,不包括學生戶口),但申請時必須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籍。

問題:“學生戶口”指什么?
答案:

答:“學生戶口”是指在杭就讀大中專院校期間辦理的學校集體戶口。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包括哪些?
答案:

答: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包括《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住房保障專用)》中載明的家庭成員及其未載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問題: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如何核定?
答案:

答:申請家庭的房產建筑面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家庭成員私有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的面積按照產權證中載明的建筑面積核定。

(2)家庭成員承租公房(含已轉讓、轉租的房產等)的面積按照租賃證中載明的使用面積根據固定系數(磚混結構成套公房換算系數為1.43,磚混結構非成套公房換算系數為1.2,磚木結構公房換算系數為1.1)換算成建筑面積后核定。申請家庭對按上述系數折算面積有疑義的,可委托測繪機構測量建筑面積,并承擔測繪費用。

(3)家庭成員的私有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屬于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上載明的份額面積核定;屬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

(4)夫妻離異的,雙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轉讓、贈與、轉租的房產等)面積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積由持有租賃證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其他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屬于共同共有的,雙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屬于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上載明的份額面積核定。

(5)家庭成員在農村有批地建房份額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額面積參照房改政策核定。

(6)家庭成員房屋已拆遷的,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拆遷單位提供的臨時過渡房面積核計;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拆遷補償安置的實際面積核計。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杭政辦函〔2009〕50號)進行貨幣補償的,按該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的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擁有的各類住房應一并納入房產審核范圍。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已滿5年的,已轉讓的房產不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但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證更名日期為起點,以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間為終點。


問題: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該家庭是否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不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但如能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號)的規定提供有效憑據證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員治病的,可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的50%發放。

問題:批地建房面積如何計算?
答案:

答:批地建房面積的計算方法: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積=該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批準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積中所占份額面積×建房層數×80%×房屋地段系數。四類及其以內地段系數為1;五類地段系數為0.8;六類地段系數為0.7;七類地段系數為0.6;八類及其以外地段系數0.5。

問題:申請家庭居住“集體宿舍”的,是否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申請家庭居住“集體宿舍”的,與產權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后,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問題:申請家庭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是否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答案:

答:申請家庭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申請家庭通過繼承、受遺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未辦理產權登記且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為法定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問題:申請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的房產如何核定房產建筑面積?
答案:

答:申請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的房產應納入申請家庭房產核定范圍,具體如下:與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全部建筑面積核定;與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各自份額建筑面積分別核定。

問題:因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法律文書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家庭須提交哪些法律文書?房產轉移時間如何核定?房產轉移面積如何核定?
答案:

答:因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法律文書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家庭須提交以下法律文書:法院裁判文書(判決書、裁定書)及生效證明、法院調解書及送達證明;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及送達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的決定內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產轉移時間分別以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確定之日、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作出之日、法院調解書及仲裁委員會調解書送達之日確定,房產轉移面積以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面積核定。

問題:協議離婚的析產如何認定?
答案:

答:因協議離婚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人在廉租住房保障時,須先按離婚協議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原房屋所有權證在2004年3月1日前發證的,房產轉移時間以離婚協議生效日確定;原房屋所有權證在2004年3月1日后發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發證時間為準(2004年3月1日起實施共有權證)。房產轉移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核定。

問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中,哪些可申請實物配租,哪些可申請貨幣補貼?
答案:

答:(1)市區范圍內持有《救助證》且名下無房或房產轉移滿5年(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的家庭可申請實物配租保障,也可申請貨幣補貼保障。
  (2)市區范圍內持有《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且名下無房或房產轉移滿五年(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的家庭,且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實物配租保障,也可以申請貨幣補貼保障:

       ①孤寡老人、軍烈屬、一至二級殘疾人申請家庭;
  ②夫妻雙方有一方年齡在52周歲(含)以上的申請家庭。
  (3)持有《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的其他申請家庭原則上采取貨幣補貼的方式。

問題:申請家庭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能否原房轉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答案:

答:可以。原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選房后,如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準入條件的,可根據《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轉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規程〉的通知》(杭住保辦〔2014〕44號)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轉為廉租住房保障。

問題:哪些申請家庭可予以實物配租優先保障?
答案:

答: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申請家庭,可予以優先保障:

(1)申請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智力、精神、下肢、視力殘疾人的;

(2)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年滿70周歲的;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烈士遺屬的;

(4)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見義勇為人士的;

(5)根據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應當予以優先保障的情形。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什么配租制度?實物配租家庭輪候選房期間如何保障?
答案:

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組織配租,并進行公示。實物配租未選房或待入住的申請家庭,可以按規定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但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前退回多領取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如何確定選房順序號?如何向社會公布?
答案:

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在公證監督下通過分類搖號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同期內,對符合優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先行搖號,再對普通申請家庭進行搖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通過搖號產生的選房順序號。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被列入選房范圍,放棄當期實物配租的,能否直接輪候至下期選房?
答案:

答:不可以。若申請家庭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申請條件的,需按相關規定注銷原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后重新申請。

問題: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是多少?
答案:

答:實物配租的具體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關于公布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和租金標準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號)、《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體增收實施意見》規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并對不同持證家庭進行不同程度的租金減免,具體見下圖:

                          租金標準

持證類型

標準租金(元/月˙m2)

減免金額(元/月˙m2)

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的家庭

20

19.5

持低收入證明的家庭

20

19.2


問題:承租廉租住房有哪些使用要求?
答案:

答:承租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按時交納租金等有關費用,合理使用住房。

問題:在哪些情形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申請房源調整?
答案:

答:持有效期內的《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實物配租)》且按時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房源調整:

1.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肢體或視力殘疾的殘疾人,或70周歲(含)以上老人,現承租房屋樓層較高且無電梯設施的。

2.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殘疾人,行為不能自控的。

3.家庭成員中有一類重大疾病患者,需就近就醫的。

4.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情形,有必要調整的。

原則上在同小區(項目)、同區域內進行房源調整。房源調整輪候期屆滿前,同小區(項目)、同區域內仍無房源可供調整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按便民原則,統籌調配房源。房源調整后,5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房源調整。

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序號

疾病類型

序號

疾病類型

1

惡性腫瘤

9

肝病末期

2

嚴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10

急性出血性

壞死性胰腺炎

3

腦中風(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

11

深度昏迷

4

重要器官移植

12

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5

慢性腎衰(尿毒癥)

13

再性障礙性貧血

6

多發性硬化

14

暴發性肝炎

7

帕金森病

15

乙型腦炎

8

I型糖尿病

16

嚴重燒傷

(20%以上、深Ш度)

注:具體以三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為準。


問題:符合房源調整條件的申請家庭暫無可選房源的,如何處理?
答案:

答:符合房源調整條件的申請家庭,暫無可選房源的,應進行輪候,輪候期一年(現租賃合同期限已不滿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時間為限);輪候期間,申請家庭仍應按規定辦理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年審,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經年審不再符合實物配租資格的,不予配租。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調整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源調整(現租賃合同期限已不滿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時間為限)。


問題: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如何確定?
答案:

答:享受貨幣補貼保障的申請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保障總面積不低于建筑面積36平方米,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在保障面積標準中扣除。

問題:貨幣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案:

答: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0元。

問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案:

答:(1)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須在杭州市區范圍內承租住宅。

(2)承租國有土地的住宅,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區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等相關證明;承租集體土地的住宅,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集體土地使用證、批地建房審批表或村、社區出具的房屋證明等相關材料。


問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如何辦理手續?
答案:

答: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書面意見,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標準發放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費用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超出實際費用部分發放給申請家庭。

問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如何發放?
答案:

答: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從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其申請當月起發放。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按月發放,一次最多領取6個月的貨幣補貼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直接發放至房屋出租人指定銀行賬戶。貨幣補貼金額大于同期房屋租金部分的,發放至保障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是否須申報?具體如何處理?
答案:

答: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變化等情況。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需調整保障形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調整。其中,貨幣補貼調整為實物配租的,應先注銷其保障資格,再由申請家庭重新提交申請;實物配租調整為貨幣補貼的,直接變更保障形式,并自變更次月起3個月內辦理廉租住房退房手續,貨幣補貼從退房次月起發放。

(2)申請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對其進行審核,注銷其保障資格,同時書面告知。

①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公房租金減免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注銷其保障資格次月起停止發放貨幣補貼或取消公房租金減免。

②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發生變化取消保障資格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個月內辦理退房手續;因收入變化取消保障資格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個月內辦理退房手續。退房期間按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問題:申請家庭如何辦理《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年審驗證手續?
答案:

答:申請家庭應在《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申報收入、房產、廉租住房租金繳交等情況,住保房管部門、民政部門根據廉租住房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并辦理年審驗證手續。對因申請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房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其配租期滿后作出取消配租資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停止公房租金減免等)的決定。

問題:原申請人因離異、死亡、失蹤等原因無法繼續作為廉租住房申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是否可申請調整申請人?
答案:

答:原申請人因離異、死亡、失蹤等原因無法繼續作為廉租住房申請人的,如申請家庭成員仍符合廉租住房準入條件,可按有關程序調整申請人。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因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是否可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答案:

答:可以。可按照《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操作規程的通知》(杭房局〔2013〕29號)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自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之日起第一個租賃期限內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此后按新核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問題:承租人存在哪些行為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收回廉租住房?
答案:

答:1.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2.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 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4. 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5. 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問題: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處理?
答案:

答: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已減免的租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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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區廉租住房政策解答
發布時間: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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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減免等方式,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立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


問題: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哪幾種?
答案: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三種:實物配租、貨幣補貼、租金減免。

(1)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價和廉租住房租金計收標準收取租金。

(2)貨幣補貼,是指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已在租賃市場租房居住的申請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3)租金減免,是指產權單位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公房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問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須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答案:

答:(一)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常住戶籍(不包括學生戶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持有效期內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區常住居民低保標準的2.5倍(含)(2019年7月1日以后杭州市區常住居民低保標準的2.5倍為每人每月2602.5元);

(三)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問題:本解答中的“市區”是否包含蕭山、余杭、富陽區?
答案:

答:本解答中的“市區”不包含蕭山、余杭、富陽、臨安區。

問題:“5年”居住年限如何核定?
答案:

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請人具有杭州市區常住戶籍滿5年并實際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包括在杭部隊服役時間,不包括學生戶口),但申請時必須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籍。

問題:“學生戶口”指什么?
答案:

答:“學生戶口”是指在杭就讀大中專院校期間辦理的學校集體戶口。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包括哪些?
答案:

答: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包括《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住房保障專用)》中載明的家庭成員及其未載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問題: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如何核定?
答案:

答:申請家庭的房產建筑面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家庭成員私有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的面積按照產權證中載明的建筑面積核定。

(2)家庭成員承租公房(含已轉讓、轉租的房產等)的面積按照租賃證中載明的使用面積根據固定系數(磚混結構成套公房換算系數為1.43,磚混結構非成套公房換算系數為1.2,磚木結構公房換算系數為1.1)換算成建筑面積后核定。申請家庭對按上述系數折算面積有疑義的,可委托測繪機構測量建筑面積,并承擔測繪費用。

(3)家庭成員的私有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屬于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上載明的份額面積核定;屬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

(4)夫妻離異的,雙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轉讓、贈與、轉租的房產等)面積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積由持有租賃證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其他房產(含已轉讓、贈與的房產等)屬于共同共有的,雙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積核定,屬于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上載明的份額面積核定。

(5)家庭成員在農村有批地建房份額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額面積參照房改政策核定。

(6)家庭成員房屋已拆遷的,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拆遷單位提供的臨時過渡房面積核計;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拆遷補償安置的實際面積核計。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實施意見(試行)》(杭政辦函〔2009〕50號)進行貨幣補償的,按該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的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擁有的各類住房應一并納入房產審核范圍。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已滿5年的,已轉讓的房產不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但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證更名日期為起點,以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間為終點。


問題: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該家庭是否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申請家庭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不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但如能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號)的規定提供有效憑據證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員治病的,可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的50%發放。

問題:批地建房面積如何計算?
答案:

答:批地建房面積的計算方法: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積=該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批準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積中所占份額面積×建房層數×80%×房屋地段系數。四類及其以內地段系數為1;五類地段系數為0.8;六類地段系數為0.7;七類地段系數為0.6;八類及其以外地段系數0.5。

問題:申請家庭居住“集體宿舍”的,是否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答案:

答:申請家庭居住“集體宿舍”的,與產權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后,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問題:申請家庭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是否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答案:

答:申請家庭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申請家庭通過繼承、受遺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產,未辦理產權登記且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為法定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問題:申請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的房產如何核定房產建筑面積?
答案:

答:申請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的房產應納入申請家庭房產核定范圍,具體如下:與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全部建筑面積核定;與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各自份額建筑面積分別核定。

問題:因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法律文書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家庭須提交哪些法律文書?房產轉移時間如何核定?房產轉移面積如何核定?
答案:

答:因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法律文書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家庭須提交以下法律文書:法院裁判文書(判決書、裁定書)及生效證明、法院調解書及送達證明;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及送達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的決定內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產轉移時間分別以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確定之日、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作出之日、法院調解書及仲裁委員會調解書送達之日確定,房產轉移面積以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面積核定。

問題:協議離婚的析產如何認定?
答案:

答:因協議離婚導致房產轉移的,申請人在廉租住房保障時,須先按離婚協議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原房屋所有權證在2004年3月1日前發證的,房產轉移時間以離婚協議生效日確定;原房屋所有權證在2004年3月1日后發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發證時間為準(2004年3月1日起實施共有權證)。房產轉移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核定。

問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中,哪些可申請實物配租,哪些可申請貨幣補貼?
答案:

答:(1)市區范圍內持有《救助證》且名下無房或房產轉移滿5年(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的家庭可申請實物配租保障,也可申請貨幣補貼保障。
  (2)市區范圍內持有《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且名下無房或房產轉移滿五年(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的家庭,且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實物配租保障,也可以申請貨幣補貼保障:

       ①孤寡老人、軍烈屬、一至二級殘疾人申請家庭;
  ②夫妻雙方有一方年齡在52周歲(含)以上的申請家庭。
  (3)持有《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的其他申請家庭原則上采取貨幣補貼的方式。

問題:申請家庭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能否原房轉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答案:

答:可以。原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選房后,如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準入條件的,可根據《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轉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規程〉的通知》(杭住保辦〔2014〕44號)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轉為廉租住房保障。

問題:哪些申請家庭可予以實物配租優先保障?
答案:

答: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申請家庭,可予以優先保障:

(1)申請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智力、精神、下肢、視力殘疾人的;

(2)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年滿70周歲的;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烈士遺屬的;

(4)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見義勇為人士的;

(5)根據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應當予以優先保障的情形。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什么配租制度?實物配租家庭輪候選房期間如何保障?
答案:

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組織配租,并進行公示。實物配租未選房或待入住的申請家庭,可以按規定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但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前退回多領取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如何確定選房順序號?如何向社會公布?
答案:

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在公證監督下通過分類搖號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同期內,對符合優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先行搖號,再對普通申請家庭進行搖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通過搖號產生的選房順序號。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被列入選房范圍,放棄當期實物配租的,能否直接輪候至下期選房?
答案:

答:不可以。若申請家庭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申請條件的,需按相關規定注銷原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后重新申請。

問題: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是多少?
答案:

答:實物配租的具體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關于公布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和租金標準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號)、《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體增收實施意見》規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并對不同持證家庭進行不同程度的租金減免,具體見下圖:

                          租金標準

持證類型

標準租金(元/月˙m2)

減免金額(元/月˙m2)

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的家庭

20

19.5

持低收入證明的家庭

20

19.2


問題:承租廉租住房有哪些使用要求?
答案:

答:承租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按時交納租金等有關費用,合理使用住房。

問題:在哪些情形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申請房源調整?
答案:

答:持有效期內的《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實物配租)》且按時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房源調整:

1.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肢體或視力殘疾的殘疾人,或70周歲(含)以上老人,現承租房屋樓層較高且無電梯設施的。

2.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殘疾人,行為不能自控的。

3.家庭成員中有一類重大疾病患者,需就近就醫的。

4.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情形,有必要調整的。

原則上在同小區(項目)、同區域內進行房源調整。房源調整輪候期屆滿前,同小區(項目)、同區域內仍無房源可供調整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按便民原則,統籌調配房源。房源調整后,5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房源調整。

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序號

疾病類型

序號

疾病類型

1

惡性腫瘤

9

肝病末期

2

嚴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10

急性出血性

壞死性胰腺炎

3

腦中風(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

11

深度昏迷

4

重要器官移植

12

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5

慢性腎衰(尿毒癥)

13

再性障礙性貧血

6

多發性硬化

14

暴發性肝炎

7

帕金森病

15

乙型腦炎

8

I型糖尿病

16

嚴重燒傷

(20%以上、深Ш度)

注:具體以三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為準。


問題:符合房源調整條件的申請家庭暫無可選房源的,如何處理?
答案:

答:符合房源調整條件的申請家庭,暫無可選房源的,應進行輪候,輪候期一年(現租賃合同期限已不滿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時間為限);輪候期間,申請家庭仍應按規定辦理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年審,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經年審不再符合實物配租資格的,不予配租。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調整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源調整(現租賃合同期限已不滿一年的以合同到期時間為限)。


問題: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如何確定?
答案:

答:享受貨幣補貼保障的申請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保障總面積不低于建筑面積36平方米,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在保障面積標準中扣除。

問題:貨幣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案:

答: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0元。

問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案:

答:(1)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須在杭州市區范圍內承租住宅。

(2)承租國有土地的住宅,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區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等相關證明;承租集體土地的住宅,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集體土地使用證、批地建房審批表或村、社區出具的房屋證明等相關材料。


問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如何辦理手續?
答案:

答: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書面意見,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標準發放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費用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超出實際費用部分發放給申請家庭。

問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如何發放?
答案:

答: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從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其申請當月起發放。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按月發放,一次最多領取6個月的貨幣補貼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直接發放至房屋出租人指定銀行賬戶。貨幣補貼金額大于同期房屋租金部分的,發放至保障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問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是否須申報?具體如何處理?
答案:

答: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變化等情況。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需調整保障形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調整。其中,貨幣補貼調整為實物配租的,應先注銷其保障資格,再由申請家庭重新提交申請;實物配租調整為貨幣補貼的,直接變更保障形式,并自變更次月起3個月內辦理廉租住房退房手續,貨幣補貼從退房次月起發放。

(2)申請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對其進行審核,注銷其保障資格,同時書面告知。

①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公房租金減免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注銷其保障資格次月起停止發放貨幣補貼或取消公房租金減免。

②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發生變化取消保障資格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個月內辦理退房手續;因收入變化取消保障資格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個月內辦理退房手續。退房期間按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問題:申請家庭如何辦理《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年審驗證手續?
答案:

答:申請家庭應在《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申報收入、房產、廉租住房租金繳交等情況,住保房管部門、民政部門根據廉租住房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并辦理年審驗證手續。對因申請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房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其配租期滿后作出取消配租資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停止公房租金減免等)的決定。

問題:原申請人因離異、死亡、失蹤等原因無法繼續作為廉租住房申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是否可申請調整申請人?
答案:

答:原申請人因離異、死亡、失蹤等原因無法繼續作為廉租住房申請人的,如申請家庭成員仍符合廉租住房準入條件,可按有關程序調整申請人。

問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因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是否可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答案:

答:可以。可按照《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操作規程的通知》(杭房局〔2013〕29號)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自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之日起第一個租賃期限內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此后按新核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問題:承租人存在哪些行為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收回廉租住房?
答案:

答:1.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2.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 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4. 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5. 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問題: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處理?
答案:

答: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已減免的租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