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濱政復〔2021〕22號

申請人何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何某于2021年2月27日通過郵寄申請的方式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于3月2日收悉。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3月4日通知申請人補正。3月6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于3月9日收悉。3月9日,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案前調解。經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進行受理審查。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2月18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發布虛假價格折扣廣告(受理編號:1330108002021021888140168)。其舉報稱:被舉報人宣傳“羽絨服全場75折,年末給力好貨來襲”。女士戶外中長羽絨服宣傳價格為699元,驚喜價594元。男士戶外中長羽絨服價格為599元,驚喜價509元。但是按照被舉報人全場75折的宣傳,699元的女士中長款羽絨服打折后應為524.25元,但實際支付價格為594元。599元的男士中長款羽絨服打折后應為449.25元,但實際支付509元。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涉嫌虛構折扣,而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逾期未告知其是否受理。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告知其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查處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有至少十五個工作日的立案核查期,待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后,另有五個工作日的告知期。申請人2月18日提出履職申請,截至2月27日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之日,被申請人的立案核查期尚未屆滿。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法定履職期限屆滿前便提起行政復議,不符合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