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濱政復〔2021〕37號

申請人董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長河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網商路1號。

負責人倪滌明,職務所長。

第三人韓某

申請人董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長河派出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