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濱政復〔2021〕50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通和路71號。
法定代表人荊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翁華麗、朱鐘婷,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王某某(以下簡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6月4日作出的濱公信告(2021)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申請人稱:其是某小區業主,也是業主委員會主任。申請人發現杭州市濱江區某旅館(以下簡稱“某旅館”)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第一,某旅館擅自將住宅充當營業用房使用;第二,該旅館將門通往小區內部,造成小區安全隱患。第三,某旅館存在超許可面積經營的違法行為,該旅館登記的營業面積為94.1平方米,但被申請人下發的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面積卻達到4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室。被申請人在審批特種行業許可時未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剝奪了小區業主的知情權和行政許可的復議權。故申請人要求公開許可審批時某旅館提供的申請資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1年6月1日通過網絡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旅館在申報《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備案材料:1、營業執照;2、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營業場所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3、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4、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質量證明文件;5、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的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被申請人于2008年8月18日收到關于某旅館《浙江省特種行業許可申請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一份,經書面審查、實地走訪,同年9月4日,被申請人依法發放濱公特治字第2008-18號《特種行業許可證》;2010年4月29日,經某旅館申請,被申請人同意某旅館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事項,于2010年5月5日制發變更后的濱公特治字第2008-18號《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提出的五項請求均屬于被申請人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且涉及第三方利害關系人某旅館的合法權益,與申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不予公開決定答復并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日13時39分,申請人通過網絡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杭州市濱江區某旅館在申報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按規定提交的所需材料明細的信息。經被申請人釋明,申請人于當日16時21分重新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明確要求公開某旅館在申報《特種行業許可證》時的備案資料:1、營業執照;2、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營業場所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3、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4、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質量證明文件;5、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的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被申請人受理后于6月4日作出濱公信告(2021)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該5項均屬于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且你所申請事項與你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被申請人于當日通過郵寄方式將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于2021年6月5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網頁截圖、辦件通知單、濱公信告(2021)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送達回執及快遞信息。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三十六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故被申請人系轄區內旅館業特種許可的審批機關。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1項至第5項信息均系被申請人在依法審查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過程中要求旅館業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系作為被申請人判斷是否作出旅館業特種行業行政許可的依據,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旅館業特種行業行政許可執法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開。故被申請人以案涉政府信息系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為由不予公開并說明了理由且程序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濱公信告(2021)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