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90號

申請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旭日,浙江十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qū)分局浦沿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qū)鎮(zhèn)前路70號。                             

負責人:丁魯冰,所長。

申請人張某某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qū)分局浦沿派出所不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報警事項。因申請材料存在需要補正的情況,本機關依法通知其補正,10月18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

申請人稱:2021年10月3日,申請人被他人告知其丈夫來某某去世的消息。10月5日上午,申請人到浦沿派出所報案要求查明其丈夫的死因,被申請人既不出具受案回執(zhí),也不制作筆錄,申請人遂撥打110報警求助,但被申請人仍不予理會。綜上,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職責違法,責令其受理申請人的報警事項。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申請人雖提供了杭州市公安局110報警的電話截圖,但經(jīng)本機關查詢該報警錄音,申請人并未向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明確提出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安全的申請,110指揮中心亦未向被申請人派發(fā)該份報警單。而申請人補充提交的其妹夫葉某的書面說明亦無法證明其向被申請人提出過履職申請。綜上,現(xiàn)有證據(jù)難以證明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提出過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履職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