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31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