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92號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周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處理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回復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進行處置。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8月10日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舉報某日代直郵店銷售日本本土版某品牌柚子卸妝乳等無中文和未經備案的化妝品,被申請人回復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濱江區長河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進行核查,經查明,淘寶網某日代直郵店實際經營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因不屬于本局管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已將該違法線索移送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被申請人涉嫌踢皮球。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杭州市余杭區”屬于虛擬注冊地址,而被舉報人發貨退貨地址均在杭州市濱江區,故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杭州市濱江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第一管轄權。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1年8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的舉報,稱其在某日代直郵店銷售日本本土版某品牌柚子卸妝乳等無中文和未經備案的化妝品,請依法查處并給予舉報獎勵。2021年8月30日,被申請人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案件核查進行了延期,并在9月1日在12315系統進行了延期操作。2021年9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地址“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某園區”進行現場檢查,該兩處地址未發現被舉報人經營情況。經物業確認,某園區原為“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址,該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從該園區3A幢更至4幢,直至2021年10月19日變更地址前4幢為該公司辦公地址,非舉報人所稱“某日代直郵店”的經營地址。某園區3A幢整個4層于2021年6月1日租賃給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日期至2024年5月31日,非舉報人所稱“某日代直郵店”的經營地址。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電話與被舉報人取得聯系,被告知不在濱江實際辦公,營業執照名稱為“杭州余杭某電子商務工作室”,注冊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定代表人:俞某。2021年9月3日,被申請人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1年9月7日在12315系統上告知申請人,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法定時限。2021年9月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將案件移送至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函于9月8日簽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受移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至移送件簽收起,被申請人未收到相關異議回復或上級指定管轄相關文書。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提出得復議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申請人在某購物平臺購買的“日本本土版某品牌柚子卸妝乳溫和啫喱眼唇卸妝液潔面乳180ml”一瓶,商品總價108元,實付款83元。7月16日申請人簽收商品,快遞面單顯示寄件人名稱為“某日代直郵店”,發貨地址為“杭州市濱江區”。8月9日申請人在淘寶網發起退貨申請,同日南北貨商店同意退貨,并提供退貨地址為“售后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某園區售后組,31000”。8月10日,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提起舉報稱:“某日代直郵店銷售日本本土版某品牌柚子卸妝乳等無中文和未經備案的化妝品,請依法查處。2021年7月13日在淘寶網某日代直郵店買了日本本土版某品牌柚子卸妝乳,訂單1351418271764419076,83元,該產品未經備案,無簡體中文,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公示營業執照,未公開真實的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16、17、31、35、36、38、41、45、61、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10、13、15、17、76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8、12、42條等法規。請依法查處,處罰后請安排舉報獎勵,立案延期處罰獎勵等。通知請發郵件到helianbb@qq.com。被舉報人:某日代直郵店,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某園區,注冊人:俞某。”8月11日,被申請人進行案源登記。8月30日,被申請人延期核查期限。9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舉報地址某園區進行檢查,情況如下:一、3A幢為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否認在天貓及其他平臺開設名為“某日代直郵店”網絡店鋪。二、4幢為“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否認開設名為“某日代直郵店”網絡店鋪。三、經物業招商部確認,4幢原3A幢的“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搬來,在2020年8月前處于空置狀態。3A幢整4層于2021年6月開始租賃給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杭州某園區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濱江區長河街道(即某園區)3幢A樓四層,租賃期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根據浙江省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企業詳細信息)顯示,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將住所從“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3幢”變更為“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4幢”。后執法人員電聯被舉報人“某日代直郵店”,被告知其營業執照名稱為“杭州余杭某電子商務工作室”,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定代表人為俞某。2021年9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9月7日將《案件移送函》移送至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并于同日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上回復申請人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濱江區長河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進行核查,經查明,淘寶網‘某日代直郵店’實際經營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因不屬于本局管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已將該違法線索移送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中心舉報單及回復、《案件來源登記表》、《有關事項審批表》及12315系統上延期操作記錄、現場筆錄、租賃合同、全程電子化平臺變更材料、不予立案審批表、案件移送函及物流記錄、杭州余杭某電子商務工作室營業執照。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舉報地址對江虹創意園3A幢和4幢進行現場檢查并調取租賃合同,發現案涉產品銷售期間,江虹創意園3A幢和4幢兩處經營場所實際分別由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而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均否認開設“某日代直郵店”網絡店鋪。經電聯“某日代直郵店“注冊人俞某,其承認營業執照名稱為“杭州余杭某電子商務工作室”,注冊地及實際經營地址為杭州市余杭區。故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程序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11日收案,8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延期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9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9月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舉報處理情況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