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46號

申請人濱江區某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崔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柳智忠,北京華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87號。

法定代表人郁廷棟,局長。

委托代理人吳政偉,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蕭仙,浙江蕭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朋威,該公司法務。

申請人濱江區某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被復議的行政行為與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機關于6月25日追加其為第三人。期間因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本機關于7月27日決定中止審理,并于8月24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對第三人進行處罰。

申請人稱:因第三人擅自占用屬于全體業主共用的地下車庫的人員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道、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等共用過道或場所劃為停車位、將地下停車庫共用過道等場所變更為無障礙車位、將無障礙車位變更為普通車位的違法行為,申請人通過舉報投訴平臺要求被申請人履職查處,但被申請人答復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問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罔顧事實和證據,未依法查清車位現狀與驗收審批文件、竣工圖的不一致,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部門”)審批的總平面載明地下車位689個,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載明的車位數量725個,未至案涉現場調查取證、未調取全部竣工圖紙、未審核竣工圖與現場不一致,即作出“車位與驗收審批圖紙一致”的答復,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1、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信件查詢結果,擬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履職申請函》和《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地下車庫竣工圖》等證據。2、中國郵政物流信息;3、履職申請函;4、EMS妥投回執,證據2-4擬證明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履職申請函》、違法設置車位照片、《杭州某軒(即某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5、《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審核申報表》;6、《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杭公交(濱江)建驗[2015]330108034號);7、《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1]33號),證據5-7擬證明第三人擅自占用共用過道等場所、共用設施設備等場所設置了帶“-”的車位,擅自增加36個車位。8、地下車庫竣工圖(電子版);9、車位照片;10、杭州某軒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11、微信聊天記錄;12、短信;13、電子郵件,證據8-13擬證明第三人存在違法行為的事實。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收到履職申請函及相關證據材料后,向杭州市濱江區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館”)調取了竣工圖等相關材料,并同開發商、物業公司一起到現場踏勘核實,所有車位均與地下一層車位驗收審批圖紙一致,不存在申請人所反映的車位現狀與驗收審批圖紙不一致的情況,被申請人遂通過網上給予了答復。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1、信訪系統截屏,擬證明信訪辦理程序。2、基本情況登記表,擬證明申請人提出信訪事項及被申請人作出答復的時間和內容。3、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擬證明交警大隊審核的車位布局。4、現場踏勘照片,擬證明車庫現場情況。

第三人述稱:第三人已多次配合相關部門現場核查,相關事實均表明,第三人對車位的劃分、處置均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理,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2021年4月12日,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了《要求濱江區住建局查處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的信件(編號:WX20210327047141),內容為: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是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某小區的建設單位,小區交付至今,世融公司擅自占用屬于全體業主共用的地下車庫的人員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道、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等過道或場所,劃為停車位;擅自占用地下車庫共用過道等場所變更為無障礙車位;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無障礙車位的用途,變更為普通車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具體違法情形有:1、擅自占用共用過道等場所、共用設施設備等場所設置了下列車位:A384-1、A428-1、A477-1、B005-1、B67-1、B142-1、B155-1、B227-1、B232-2、B256-1、B271-1;2、擅自占用下列車位旁的共用過道等場所將下列車位變更為無障礙車位:A380、A384、A440、A447、B4、B114、B184、B187、C486、C498、C598、C566、C660、C676;3、擅自將下列無障礙車位變更為普通車位:B37、B38、B67、B101、B102、B142、B226、C483、C58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F濱江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要求你局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法律的實施和社會的穩定。該信件經轉送至被申請人處。4月15日、27日,申請人通過EMS又郵寄了紙質版履職申請、補充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2021年4月21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回復申請人稱:我局在核實當中,核實后處理。5月8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同第三人、物業公司進行了現場踏勘,依照從城建檔案館調取的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對申請人反映的34個車位進行了核實。5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回復:2021年5月8日,我局工作人員同開發商、物業公司一起進行現場踏勘,且與交警大隊蓋章后的竣工圖核實,以上車位與驗收審批圖紙一致,未存在反映人提到的上述問題。

另查明:第三人2015年12月提交的《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審核申報表》載明地下停車位為689個,總平面圖載明地下車位為689個,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載明地下車位為725個。根據最低配建要求,案涉項目機動車車位配建不低于757個,而案涉小區申報車位數是771個(其中地面82個,地下689個),符合最低配建要求。2015年12月31日,交警部門就案涉項目出具《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杭公交(濱江)建驗[2015]330108034號),該意見書載明地下車位689個,并在總平面圖、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上蓋章審批,對地下停車位的審批以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為準。

本機關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濱江區物業主管部門,有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物業糾紛調查處理的主體資格及法定職權。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后,至城建檔案館調取了案涉地下車位的審批材料,后會同第三人及物業公司至案涉地下車庫進行了踏勘,對爭議的34個車位逐一核查,現場車位劃分與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一致,并無申請人所反映的擅自占用共用過道等場所、共用設施設備等場所增加停車位或變更車位類型等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本機關8月26日至現場調查核實,調查結果與被申請人一致。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對于申請人持有異議的《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杭公交(濱江)建驗[2015]330108034號)、總平面圖、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作為竣工驗收的整套材料,前兩者載明地下車位數為689個,后者載明地下車位數為725個,認為第三人存在占用公共通道、違規劃定車位并要求對第三人進行查處的問題,本機關認為,車位的劃定以交警部門最終的審批為準,被申請人并非涉案項目地下車位的審批機關,其依據交警部門的審批材料開展調查核實應屬正當。經交警部門最終蓋章審批的材料有《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杭公交(濱江)建驗[2015]330108034號、總平面圖、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其中《公共或專用停車場(庫)竣工驗收同意意見書》僅反映了地下車庫設置、停車位設置功能及編號等總體情況,總平面圖僅反映了杭政儲出(2013)1號地塊一期的地上和地下的總體情況,以上兩者并無地下停車位的具體分布和設置詳情,而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則詳細記載了地下車庫的現狀,包括各停車位的編號、具體位置、類型,交警部門對地下停車位的審批以地下一層車位平面圖為準,故被申請人依照該圖核查并無不當。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了法定職責。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濱江區某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和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