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80號


申請人:嚴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嚴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1年9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答復;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該案件。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6月2日通過某購物平臺平臺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某保健食品專營店”購買網頁宣傳的“特級免洗枸杞”100g,因產品實物灰塵砂礫較多,達不到“特級”、“免洗”品質,以及疑似使用非食品級包裝袋等情況。申請人于2021年6月16日在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反饋。7月12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回復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答復僅為形式上的答復,是基于第三方商家提供的檢測報告、情況說明等材料作出,未針對申請人在舉報事項中提到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回復;申請人在舉報書中要求商家提供該批次產品檢測報告及相關證明,均未得到有效書面回復。故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關于該案的處理答復,并重新調查該案件,以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一、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申請人于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單,于7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7月12日通過平臺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請人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核查取證,核查中未發現違法事實,被舉報人提供了自身經營資質和廠家生產資質,同時提供產品合格證明。被申請人核查時,被舉報方持有效營業執照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經現場核查,該公司主要為運營辦公場地,現場未發現預包裝枸杞。被舉報方提供廠家資質、枸杞原料來源以及索證索票、包裝袋的第三方檢驗合格證。關于網頁鏈接商品標題,被舉報方解釋系店鋪商品單個鏈接的一級標題中匯總了此鏈接下所有產品的關鍵詞,僅用于運營和技術引流而設置,二級鏈接有多種產品包裝規格、等級規格、組合套餐等供消費者選擇。結合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有直接證據證明其購買的就是“特級免洗枸杞”,被申請人認為標題僅是商品的介紹,每個二級鏈接下均有消費者選擇產品,并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購,不存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事實清楚。三、申請人不是消費者,其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經查詢,其通過全國12315平臺累計投訴舉報達465次,其提出舉報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于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不具備行政復議主體資格。

經審理查明: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系某購物平臺APP平臺“某保健食品專營店”的經營者。2021年6月2日,申請人在該網絡店鋪花費7.6元購買枸杞100g(訂單編號:210602-558917223262248),該商品鏈接頁描述的商品為“【新貨】紅枸杞寧夏500g特級泡水正宗免洗100g茍杞子批發價寧夏”,其選擇購買的產品規格為“便攜實惠袋裝,品嘗裝”一袋。6月16日,申請人于全國12315平臺提交舉報單(編號:1330108002021061675137016),舉報內容為:1.網頁宣傳“免洗”品質,但實物未見標識,枸杞直觀可見浮塵砂礫,存在食品安全隱患;2.枸杞果體色澤不均,破果、無使用價值顆粒較多,不符合執行標準GB/T18672中“特級”相關要求,3.開封發現果實有明顯糖酸氣息,與枸杞直接接觸的包裝面污漬較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于6月18日收到舉報材料并予以登記。調查過程中,被舉報人提供了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者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包裝用復合袋檢驗報告、購銷合同等,現場核查被舉報人公司為運營辦公場地,未發現預包裝枸杞。后被舉報人刪除了“便攜實惠袋裝,品嘗裝”相關內容。被申請人于7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7月12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立案的理由為:經查,商家已提供了相關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材料,目前無相關證據證明商家存在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單、涉案食品訂單截圖、涉案產品外包裝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被舉報人營業執照、被舉報人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生產者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筆錄、食品包裝復合袋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單、購銷合同、嚴某身份證復印件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職責。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申請人2021年6月18日收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的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于7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7月12日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本案中,被舉報人系食品經營者,其提供了生產者企業資質、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包裝復合袋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單、購銷合同等,已盡到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但其在某購物平臺APP平臺經營的網店商品鏈接描述中存在引人誤解的宣傳,因其在商品鏈接描述中使用的“特級”“免洗”,點擊進入規格選項中有“便攜實惠袋裝,品嘗裝”項,前者是對商品的等級品質、安全性能的描述,后者是規格的描述,在沒有作出其他特別標注的情況下,后者的描述對象系對應具有前者描述性能的商品,如商家認為該“便攜實惠袋裝,品嘗裝”規格的商品并非屬于“免洗”或“特級”,應該在該二級鏈接的規格描述中作其他相應提示,否則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便攜實惠袋裝,品嘗裝”是商品鏈接描述中具有“特級”“免洗”特性的商品,而非被舉報人辯稱的商品一級鏈接僅用于技術和引流設置,消費者選擇購買的產品并非“免洗”。根據《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前款規定的以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四)其他引人誤解的情形。前款所稱實質性影響,是指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允諾、優惠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允諾、優惠等信息,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故被舉報人在店鋪商品鏈接描述中存在引人誤解的宣傳,但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已糾正,且沒有證據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為由不予立案不當,應予指正,但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