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98號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周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的反饋答復,并責令重新答復。本機關于11月12日收悉。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8月3日在某購物平臺店鋪“某食品保健旗艦店”花費11.9元購買“特級免洗枸杞”一份,8月1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該店鋪銷售的“特級免洗枸杞”存在食品安全問題。9月6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立案情況,9月24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申請人作出“目前正在立案調查中,相關情況將后續反饋”的結案反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調查核實即結案,故申請撤銷該結案反饋,責令其重新答復。

本機關認為: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九十日,且原則上只能延期一次。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立案后,有至少九十日的調查處理期限,其于9月6日告知申請人立案情況,9月24日作出“目前正在立案調查中,相關情況將后續反饋”的告知。該反饋系辦案進展的過程性告知,并非被申請人關于案涉舉報的最終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截至11月12日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之日,被申請人的處理期限尚未屆滿。故申請人要求撤銷案涉結案反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周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