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96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788號海越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孫燦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曉強,該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長。
申請人何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處理告知不服,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本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口頭電話通知限期整改處罰通知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責令用人單位交付申請人勞動合同及工資條。
申請人稱:其于2020年8月5日入職于第三人某小區物業管理處擔任水電工。其與第三人簽訂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申請人與第三人商議再次簽訂期限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后,第三人以需要蓋章為由,拿走勞動合同至今未交付一份給申請人,申請人多次要求交付工資條,第三人均未提交。2021年6月28日,申請人到濱江區長河勞動監察中隊投訴第三人未交付申請人兩份勞動合同及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的工資條。長河中隊受理后,兩次電話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可以交付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和工資條,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無法交付。2021年8月,被申請人當面口頭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將第二份勞動合同弄丟,其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作出第三人支付4個月雙倍工資的整改通知。后第三人以經濟補償事由向申請人支付8040元,申請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申請人反映第三人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支付4個月工資,被申請人至今未回復處理結果。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履職行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積極履行職責展開調查,依法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2021年6月28日,申請人向濱江區長河勞動監察中隊投訴第三人。中隊受理后對第三人進行詢問、調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濱人社監令字[2021]183號)。后,被申請人當面告知申請人,如有需要可查看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的法律文書。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的處理符合《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并制作詢問筆錄。9月7日,被申請人將調查情況及擬作出的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9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限期改正指令書。三、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無明確規定需書面告知投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并未規定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案件投訴人,其他法律規定也未明確該項義務。本案中,被申請人積極與申請人溝通聯系,并向其告知處理結果和可根據需要查看相關法律文書,故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合法。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無法律根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第三人未交付勞動合同和工資條,要求第三人交付期限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兩份勞動合同及相應工資條,被申請人當日予以受理。被申請人經向第三人調查,第三人表示第二份勞動合同已丟失,工資條及第一份勞動合同同意交付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于8月20日、9月7日當面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可向其交付工資條及第一份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兩份合同一并提供為由拒絕接受。被申請人于9月7日將案件調查情況和擬作出的處理結果電話告知申請人,于9月8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濱人社監令字[2021]183號),責令第三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第三人于9月13日通過微信匯款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8040元。9月22日,被申請人當面告知申請人如有需要可當面查看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的法律文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身份證、詢問筆錄、視頻記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情況說明、微信聊天頁面截圖、電話錄音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被申請人作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處理轄區內侵犯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投訴的職責。被申請人接受申請人的投訴后對案件進行了調查核實,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以第三人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將查處情況和結果告知了申請人,應當視為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是針對用人單位所作,申請人要求對其送達缺乏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對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責令用人單位交付兩份勞動合同及工資條問題,用人單位已提供工資條及第一份合同,申請人對此表示拒絕接受,而第二份合同因當事人無法提供而被推定為未簽署,且被申請人對此認定為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當事人也已履行,現申請人仍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該份勞動合同顯然有違上述法律事實,對該項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程序上,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受理投訴、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送達第三人,行政程序合法。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何某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