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117號
申請人汪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汪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結果,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開展了一些調查核實工作,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結案告知,但其作出的處理依據不充分、不全面,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對舉報編號“1330108002021102691521363”作出的結案告知。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通過核查掌握的證據材料顯示,被舉報所銷售的產品系合法生產,外包裝生產制作廠家資質齊全,材料質量合格,無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產品有食品安全問題及外包裝有質量問題。據此,被舉報人銷售產品及其外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證據不足,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機關查明: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系某購物平臺“某某旗艦店”的經營者。2021年10月26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舉報,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1年10月16日在淘寶平臺營業執照“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某某旗艦店”支付12.87元購買網店“開心果”預包裝1份,商家發貨快遞面單預留電話:18268876271,問題一拆開未知材質的包裝材料,有刺鼻硫磺味和酸味,違反與食品直接接觸包裝容器的衛生標準要求;問題二產品拆包有明顯的霉味,去殼后有大量霉變粒(詳見附件實物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問題三該產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殘留(詳見附件開心果二氧化硫測試),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四商家無法提供本人購買的本批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國家食品衛生許可證明、型式檢測報告和出廠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侵害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請求對商家的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將處理過程、結果和相關的材料證明報告等以12315平臺和書面郵寄回復本人。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舉報材料并予以登記。2021年11月4日下午,被申請人組織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的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提供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法人身份證等相關索證索票材料,庫存只有4包申請人購買的同批次的案涉產品,無法用作第三方質量鑒定檢測,現場執法人員對其中一包“開心果”進行拆封檢查,未發現產品存在霉變情況。2021年11月16日下午,通過詢問及提取的相關證據材料查明:案涉產品的外包裝袋由金華市伸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購入,該公司生產、印刷等資質齊全,提供的《檢驗報告》顯示合格;案涉產品的原材料是從浙江林安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入,該公司生產、經營等資質齊全,提供的《檢驗報告》顯示合格;被舉報人的生產、經營資質齊全,相關手續完備,該公司按照《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該公司提供了今年以來該系列產品的兩次第三方抽檢報告,分別為2021年11月1日、2021年5月6日,檢測結果均為合格;另該公司對每批次的成品都進行了出廠檢測,涉案批次成品檢測結果合格;申請人關于涉案產品二氧化硫超標的舉報,在年度兩批次的檢測中,檢測報告顯示二氧化硫殘留量均未檢出;今年以來,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濱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舉報人公司進行5次共6批次產品的檢驗檢測,均為合格。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因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處罰的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長河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投訴后經核查,該款“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某某旗艦店”出售的開心果,外包裝符合GB9683和GB/T1004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商家已提供相應質檢報告。關于產品質量問題,該款開心果執行標準為GB1930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商家已提供產品出廠檢驗報告。關于二氧化硫殘留,商家提供的檢驗報告中均未檢出關于二氧化硫成分情況,故未涉及舉報人所述的情況。并告知舉報人對此不認可,需提供進一步證據材料。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單、涉案產品實物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被舉報人營業執照、被舉報人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現場筆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檢驗報告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舉報材料后開始核查,因舉報中涉及的包裝袋生產者為異地,另涉及食品安全問題,情況復雜,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十五個工作日。2021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立案決定,符合程序規定。被申請人通過對被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結合現于2021年11月15日通過現場核查、調取證據材料,并無證據證明被舉報人銷售的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及外包裝材料存在質量等問題,因此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編號“1330108002021102691521363”的舉報單作出的結案告知。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