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1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張某于2022年1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關于舉報編號“1330108002021101087294558”的結案告知。本機關于1月5日收悉。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9月26日在某購物平臺營業執照商戶“杭州某茶業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某茶具專營店”購買“玻璃吸管”一支。10月10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該店鋪銷售的“玻璃吸管”存在產品質量問題。11月10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對申請人作出“已立案,正在核查中,查處情況另行告知”的結案反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全面充分調查便將處理結果通過平臺進行回復,故申請撤銷該結案反饋。

本機關認為: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九十日,且原則上只能延期一次。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有至少九十日的調查處理期限,其于11月10日作出“已立案,正在核查中,查處情況另行告知”的回復。該反饋系辦案進展的過程性告知,并非被申請人關于案涉舉報的最終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截至1月5日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之日,被申請人的處理期限尚未屆滿。故申請人要求撤銷案涉結案反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張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