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107號


申請人:施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通和路71號。                             

法定代表人:張宏光,局長。

委托代理人:翁華麗、高青峰,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施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作出的杭濱公(高)行罰決字【2021】027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杭濱公(高)行罰決字【2021】027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對本案重新進行處理。

申請人稱:2021年10月4日22時許,其駕駛出租車在濱江區東信大道志成大廈附近等紅綠燈,陳某駕駛的網約車在申請人車輛后面排隊并急按喇叭,后雙方發生爭吵,陳某下車毆打申請人。申請人遂撥打110報警求助,為了防止其逃跑,申請人堵在陳某車前,陳某把申請人頂在其駕駛的車輛引擎蓋上行駛2.5公里,造成申請人手表損壞,身體多處受傷。申請人認為,陳某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而非治安違法,公安機關定性錯誤。故,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重新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2021年10月4日22時許,陳某與申請人在濱江區東信大道上因行車糾紛發生爭吵,陳某下車掐申請人脖子。后陳某駕車欲離開時,申請人為阻止其離開便趴在其駕駛的汽車引擎蓋上,陳某頂著申請人從東信大道沿著浦沿路一直開至濱文路口。10月5日,申請人經浙江省人民醫院診斷為多處挫傷,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治安違法。以上事實有陳某的陳述和申辯、申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1年10月4日22時許,申請人報警稱其與他人因行車糾紛發生爭吵,對方毆打其后逃離現場。接警后,高新派出所依法受理該治安案件并開展詢問、調查和勘驗等工作。案件辦理期間,高新派出所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11月14日,被申請人對陳某的行為依法決定給予拘留九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并送達雙方當事人。綜上,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詢問、勘驗、告知、審批、送達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北拘袨榍址傅目腕w是他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徒手毆打或者以工具擊打等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而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量。本案中,陳某因行車糾紛以掐脖子的方式故意毆打申請人,后申請人趴在其車上阻止其離開,其仍將申請人頂在引擎蓋上并繼續駕駛。因申請人的傷勢未達輕傷標準,且陳某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尚不構成故意傷害犯罪,但其在毆打申請人后,頂著申請人繼續駕駛,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故被申請人決定對其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即對其作出拘留九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4日22時許,陳某駕駛車牌的白色北汽汽車與駕駛出租車的申請人在濱江區東信大道上因行車糾紛發生爭吵,陳某遂下車掐申請人的脖子。申請人為阻止陳某離開,便趴在其駕駛的汽車引擎蓋上,陳某頂著申請人從東信大道沿著浦沿路行駛至濱文路口停車(兩地行車距離約1.2公里)。申請人報警求助后,高新派出所及時出警,于次日依法受理該報案并開展詢問調查等工作。10月5日,申請人經浙江省人民醫院診斷為多處挫傷。11月2日,被申請人將該診斷證明結論告知雙方當事人,二人均未提出異議。同日,被申請人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11月13日,被申請人對陳某進行行政處罰前告知,陳某未提出陳述申辯。11月14日,被申請人對陳某的行為作出拘留九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杭濱公(高)行罰決字【2021】027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審批表、送達回執、行政拘留回執、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罰沒款票據復印件、受案登記表及回執、不能按期結案說明書、歸案經過、傳喚證、詢問筆錄、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體表原始傷情登記表、傷情照片、診斷證明結論書、放棄傷情鑒定確認書、現場勘驗筆錄、照片、視頻光盤、病歷資料、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钡诰攀粭l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惫时簧暾埲俗鳛楸拘姓^域內的公安機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北景钢?,陳某因行車糾紛通過掐脖子的方式毆打申請人,在申請人欲阻止其離開時,其頂著趴在其汽車引擎蓋上的申請人繼續行駛并導致申請人多處挫傷,因申請人傷勢未達輕傷標準,且陳某并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主觀故意,故陳某的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屬于治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基于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作出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另被申請人綜合案件起因,行為方式和傷情情況等因素對陳某的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即作出拘留九日并處三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履行了受案、詢問調查、勘驗、審批決定、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作出的杭濱公(高)行罰決字【2021】027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