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100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促進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專項資金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研究確定新一輪實施計劃。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標準;根據省經信廳牽頭報送的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有關材料,按程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督促指導省級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二)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牽頭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支持方式,明確專項資金的分配因素、權重及績效目標等,組織實施資金申報、分配,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對象、申報主體相關材料、數據、實施方案等;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資金測算等有關材料;加強業務指導,強化全省各級項目庫的聯動管理,并對項目安排、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督促有關方面做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實施工作。

(三)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及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分配方案等有關要求,配合省經信廳做好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等工作,及時向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提供資金分配相關材料,加強對本系統業務的指導。

(四)各地財政、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門要參照省級部門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后的資金使用、項目報備、業務指導、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時需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及政策要求,對山區26縣和海島偏遠地區予以適當傾斜,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績效”的原則,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對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支持范圍

各市、縣(市、區)(不含寧波)。

第六條  支持方向

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二)支持引導各地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紓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行動等其他年度重點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內,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點、績效導向原則,每年原則上擇優確定不超過四個重點支持內容(領域)作為分配支持對象,集中財力辦大事。

第七條  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競爭法、因素法、考核獎勵等分配方式,積極探索二維分配法。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法要與年度確定支持的重點內容(領域)目標任務緊密關聯。

(一)競爭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通過“以點帶面”實現示范引領作用的重點領域、重要工作,以市、縣(市、區)為主體,開展競爭性遴選,安排一定資金擇優在部分地區開展中小企業競爭力提升專項激勵。積極探索“區域+項目清單”等二維分配方式,即各地參與競爭的實施方案需聚焦該領域遴選一批真實儲備、帶動示范作用強、近期可實現有效投資且未獲得過國家和省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的優質項目清單參與競爭,由該領域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專家對其實施方案和項目清單進行評審、論證,確定入圍對象。

(二)因素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需要省市縣聯動、面上整體統籌推進為主的重點領域,以市、縣(市、區)為分配對象,綜合考量該重點領域本年度工作任務量、績效目標、項目儲備情況、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塊下達到市縣。積極探索“因素法+項目(任務)清單”等二維分配方式,即以明確的年度支持的重點內容(領域)各地申報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清單(年度重點任務)及其績效目標為主要分配依據,推動各地加快項目儲備,提高資金執行效率。

(三)考核獎勵分配。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需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業重點工作績效考核(評定)結果為導向給予獎勵或補助的重點領域,按照績效考核(評定)結果及相應的標準或權重進行分配。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  根據年度確定的中小企業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由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等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支持內容(領域),明確分配方式、分配權重、支持標準。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分配、申報等各項工作,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將分解到市、縣(市、區)的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績效目標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九條  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按不低于當年專項資金規模的70%提前下達市、縣(市、區)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每年根據省級預算編制要求按時完成專項資金分市、縣(市、區)預算編制工作。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省財政廳下達全部專項資金。

第十條  下達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專項用于扶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償還債務、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在收到專項資金下達計劃后,各地經信(中小企業)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財政等部門,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統一制定專項資金年度分配方案,不得簡單地按照部門、業務條線進行切割使用,避免“撒胡椒面”。對于下達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除已明確獎勵、補助對象部分外,省里將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內容(領域)、申報條件、績效目標等,市、縣(市、區)應據此制定專項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企業(單位)申報,并及時將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清單上報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按規定及時做好項目儲備等工作,應自接到專項資金正式下達文件30日內制定資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原則上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對于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績效管理

(一)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家和省全面績效管理要求,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各市、縣(市、區)經信(中小企業)會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財政等部門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實施。年度終了,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應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市縣主管部門和單位對轉移支付的績效情況開展自評,并在匯總下級部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全省的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期后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應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專項資金四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保留、調整或取消。績效評價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可采取成立評價工作組(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開展。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于需要公開、公示的事項,按規定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主動向社會公開。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資金支持企業或者具體項目的情況,向社會公示。

(二)各市、縣(市、區)財政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向省財政廳、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經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紓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行動等其他年度重點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可由相應省級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分配方案,明確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2018〕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