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濱政復〔2021〕114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認為:其于2021年09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并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僅認為通過網頁查詢商家已自行下架,便不再調查,不予立案,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次,被申請人并未對申請人提出的商家產品無檢測報告等問題進行答復,存在主觀意識上的不作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對舉報編號“1330108002021091721663819”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收悉申請人的消費者舉報書后,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組織執法人員在十五個工作日進行了核查,核查后發現該舉報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管轄,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1年9月29日,被申請人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另查明,自2021年6月份以來,被申請人已收到申請人采取同類手法多次舉報,舉報內容除產品不一外,其他基本雷同,該申請人非正常消費者。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屬于非正常消費舉報,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機關查明:杭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系某網絡平臺店鋪“某旗艦店”的經營者。2021年9月1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舉報,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1年9月3日在天貓店鋪“某旗艦店”支付13.3元購買“一次性吸管”一份,到貨后發現問題,特來舉報。問題一,產品材質宣稱為PP材質,為不可降解性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9條規定:“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故商家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問題二,產品有明顯刺鼻氣味,違反《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問題三,商家無法提供《食品接觸材科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檢測所有項目的報告,侵害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請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商家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和本人提及相關的產品證明報告以12315平臺網站文字回復和書面郵寄信函回復二種方式回復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復議和起訴維權之用。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舉報材料并予以登記。2021年9月29日,被申請人組織執法人員前往被舉報人的住所地對被舉報人的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未在某路某大廈實際辦公經營,通過瀏覽網頁發現商家已經下架案涉產品,被申請人無法對產品進行有效的實質性核查。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家,理由:我局執法人瀏覽網頁后發現商家已下架該產品,已告知其反映的售賣不可降解塑料產品相關問題并非我局管轄范圍,建議其向商務及郵政部門反映。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單、涉案產品實物圖、案件來源登記表、現場照片、申請人舉報記錄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同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舉報材料后開始核查,于9月29日對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結合現場核查、調取證據材料,并無證據證明被舉報人銷售的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商務、鹽業執法事項納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復函》(浙政辦【2021】10號)文件的規定的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清單57項:一次性塑料制品,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和投訴舉報受理,對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一次性塑料制品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和投訴舉報受理,被申請人據此告知申請人向商務部門進行情況反映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編號“1330108002021091721663819”的舉報單作出的結案告知。

申請人張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