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1〕116號


申請人江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長河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長江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于健,主任。


申請人江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長河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服,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12月21日向申請人寄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并于12月27日收到補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和證據材料。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1)長信告第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二、請求被申請人公開“關于確定某路農貿市場東側三個垃圾房的立項、建設以及具體用途的相關會議紀要”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1年11月15日,申請人申請公開“關于確定某路農貿市場東側三個垃圾房的立項、建設以及具體用途的相關會議紀要”等政府信息。12月10日,收到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你要求公開會議紀要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公開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如果說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的垃圾房還處于討論階段、未形成最終決議,此時所做的記錄就屬于討論性、過程性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但申請人要求的是確定垃圾房的立項、建設及用途的紀要,是請求將確定結果的會議紀要公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會議紀要,是建設垃圾房的依據,屬于行政管理的依據,已對外發生效力,不是單純的內部工作信息,屬于公開內容。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告知認定事實清楚。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智慧垃圾房是可移動的設施,經查找無立項手續。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智慧垃圾房建設情況,已在(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向申請人告知。會議紀要屬于內部資料,是過程性信息,不屬于公開的范圍,故答復人認定的事實清楚。二、關于法律的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求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與《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復處理”的規定,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定,答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作出告知,并無不當。三、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于2021年12月9日將(2021)長信告第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關于確定某路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垃圾房的立項、建設以及具體用途的相關會議紀要。12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2021)長信告第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稱:“1、關于立項。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智慧垃圾房是可移動的設施,無立項手續。經查找,你要求公開的該項政府信息不存在。2、關于建設。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智慧垃圾房建設情況,已在(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向你告知。3、關于會議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你要求公開會議紀要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公開的范圍。” (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于12月9日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告知內容不服,遂提起復議。

另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形成長街紀要〔2020〕6號《主任辦公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明確原則同意相關小區新建(改建或提升)垃圾房共計59個,并明確了垃圾房用途、費用控制金額、優惠比率、建設責任部門等具體決策內容。案涉甲小區小區智慧垃圾房建設系依據長街紀要〔2020〕6號《會議紀要》進行具體實施。此外,(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系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案外人王某某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公開內容為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垃圾房的建設資金情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單、辦件通知單、(2021)長信告第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郵件交寄單、詢問筆錄、長街紀要〔2020〕6號《會議紀要》。

本機關認為:《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復處理。”本案中,長街紀要〔2020〕6號《會議紀要》明確了包括案涉垃圾房在內的59個新建垃圾房的具體用途、建設部門、費用金額等內容,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垃圾房建設系依據該《會議紀要》具體實施。可見,長街紀要〔2020〕6號《會議紀要》系對外發生效力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所述的內部事務信息或過程性信息。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適用依據錯誤。此外,被申請人稱甲小區農貿市場東側三個智慧垃圾房建設情況,已在(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向申請人告知。經查,(2021)長信告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系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案外人王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而非向申請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被申請人主張已向申請人告知案涉垃圾房建設情況,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長河街道辦事處作出的(2021)長信告第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長河街道辦事處在本決定書送達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江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告知。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