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修訂完善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制度,經區管委會、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變更行為,完善變更決策程序,強化項目變更監管,嚴格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確保我區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
二、本意見適用于列入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變更管理;其他行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可參照本意見組建相應委員會負責實施。
三、杭州市濱江區建設工程重大變更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重大變更審批管理。區重大變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工程變更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變更的范圍
四、本意見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設計圖紙發生修改,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錯漏、增加或減少合同工作內容,對施工工藝、順序和時間進行改變,施工條件改變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引起合同價款的變化。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變更,按本意見辦理工程變更手續:
(一)完善設計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工藝的變更;
(二)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主要建筑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非政策性文件調價導致工程價款調整的變更;
(五)規范、技術標準的調整引起的變更;
(六)勘察、設計技術資料與施工實際不符引起的變更;
(七)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有必要增加施工內容或額外工作引起的變更;
(八)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變更,不屬于本意見管轄的工程變更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簽證、確認、審批:
(一)政策性文件調價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
(二)政策、法規相關條款變化引起的變更;
(三)合同條款的修改或合同主體的變更;
(四)招標時清單明確的工程量或特征描述與施工圖不符的;
(五)招標時清單漏項的;
(六)招標時為暫定價或暫定量的,實際實施時導致工程金額變更的;
(七)設計時明確深化設計且深化設計后施工費用沒有明顯變化的,以最終設計為準;
(八)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施工內容減少不需另行報批的。
五、工程變更必須根據工程實際進行充分論證,務必在工程項目的功能、質量、投資、工期等方面盡可能優化的原則下開展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調整。
六、工程變更應當綜合考量對其他工程及專業的影響,凡是影響后續工程及專業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發生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一并考慮并且同期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七、工程招標前,建設單位要會同設計單位及相關單位仔細審查施工圖,消除設計文件明顯缺陷,避免和減少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非必要工程變更行為。
第三章 工程變更的分類
八、工程變更按變更事由分為正常工程變更與非正常工程變更。
以下情形屬于正常工程變更:
(一)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會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共同組織專題圖紙會審,結合施工工藝、環境需要對施工圖文件予以修改、完善的變更。
圖紙會審時應充分考慮,對需要修改、完善的設計內容、施工措施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
(二)項目開工后,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化必須予以工程變更的。
(三)實施工程變更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利于提升項目品質;
2. 有利于提高施工工效;
3. 有利于優化使用功能;
4. 有利于增強施工安全;
5. 有利于節約投資成本;
6. 有利于消除風險隱患。
以下情形屬于非正常工程變更:
(一)因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嚴重缺陷而未在施工前發現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以彌補缺陷的。
(二)因施工行為不當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控制風險的。
(三)其他因項目管理或人為因素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的情形。
(四)除特殊情況外,同一事項已實施過變更再次變更的。
九、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署合同時,應明確導致非正常變更的責任條款。項目建設過程中,導致發生非正常工程變更行為的相關單位與責任人,按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等級和認定
十、工程變更按變更金額分為一般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兩個等級:
(一)一般工程變更。指單項或單次變更金額在3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萬元以下的項目)、5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變更金額占合同造價1%以下且變更總額30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工程變更。
(二)重大工程變更。指單項或單次變更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萬元以下的項目)、5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變更金額占合同造價1%(含)以上或變更總額30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工程變更。
本意見所稱的單項變更是指合同范圍內同一分項工程的措施、工藝或材料、設備發生變化導致的工程變更。
本意見所稱的單次變更是指合同范圍內因同一事由引起一個或多個分項施工內容發生變化導致的工程變更。
十一、工程變更的等級應準確核定,嚴格按“單項一項一議、單次一事一議”原則所確定的變更內容測算、定級確認:
(一)“單項一項一議”原則:在單個項目中,同一時期同一單項實施變更的,要全面梳理并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嚴格把握單項原則厘清事項,不得將無關分項工程或其他事項的變更合并辦理。
(二)“單次一事一議”原則:在單個項目中,同一時期同一事由實施變更的,要全面歸納所涉分項工程變更內容并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嚴格把握單次原則厘清事由,不得將其他事由的變更合并辦理。
第五章 工程變更的審批管理
十二、工程變更必須嚴格遵守“先批準,后實施”的原則。重大工程變更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批,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審批。
十三、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指導建設單位規范實施一般工程變更行為、按權限簽證確認或調整有關工程變更事項,按職責負責重大工程變更的初步審查并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專門成立工程變更審查小組,各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按權限承擔本單位所屬建設工程項目的一般工程變更審批管理工作,對屬于重大工程變更的按規定程序提交重大變更申請報告。
十四、工程變更按以下程序發起、定級、審批:
(一)工程變更的發起。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各方之一或多方認為有需要實施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召集設計、監理、勘察、施工等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商議,研究工程變更必要性,明確工程變更的內容,核定變更事項與原工程設計、招標清單、合同內容的關系(新增、減少、調整)。經會商,一致認為需采取工程變更時,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發起工程變更建議,并填報《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附件1)。工程變更商議會議可結合監理例會召開,相應會議內容納入監理例會記錄。
(二)工程變更的定級。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將《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連同必要的變更依據材料、圖示說明材料提交本單位分管負責人審定,經分管負責人許可后交由單位內部造價審核或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測算變更金額,評估工程變更的等級。經測評后,按照第四章規定明確工程變更等級,并按對應程序審批。
不屬于本意見管轄范圍的工程變更,可參照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批或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三)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經測評屬于一般工程變更等級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1. 申報。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附件2),經相關負責人逐級審核確認后,提交本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予以審議。
2. 審批。經工程變更審查小組集體商議予以批準通過的,由組長(主要行政負責人)簽證后實施,建設單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歸檔。一般工程變更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相關材料歸檔或通過數字化管理系統登記,歸檔資料應包括:《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及依據材料、工程變更圖或施工方案、變更的施工預算測算書面材料等。
(四)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經測評屬于重大工程變更等級的,按以下程序審批:
1. 申請。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單》(附件3),經逐級審核確認后,提交本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予以審議。
2. 單位審議。經工程變更審查小組審議后,提交本單位“三重一大”會議研究確認。在“三重一大”會議通過3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交《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資料。
3. 初審。初審工作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負責組織實施,包括資料審核、專家論證。收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后,區工程變更審查辦于2個工作日內對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未通過資料審核的,予以退回;通過資料審核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于5個工作日內組建專家組召開審查會議,對該項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予以論證,并形成《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家審查意見》(附件5)。專家審查通過后,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向建設單位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附件6)。
4. 報告。建設單位將《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及相關資料一并提請分管區領導研究。經分管區領導批準的,由建設單位交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請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批。在區重大變更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將相關資料上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全體成員審閱。
5. 審批。區重大變更委員會負責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并開展審批工作。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成員投票通過的予以批準實施,否則不予批準實施。
6. 批復。經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議予以批準實施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批準意見書》(附件7),該項重大工程變更可組織實施。經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議不予批準實施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不予批準意見書》(附件8),該項重大工程變更程序終止。
7. 歸檔。重大工程變更獲準后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相關資料歸檔或通過數字化管理系統登記,歸檔材料應包括:《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及依據材料、工程變更圖或施工方案、變更的施工預算測算書面材料等。
十五、工程變更應落實閉環管理,按項目評估實施成效。其中,對經批準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在實施完畢后組織專項驗收,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評價實施成效,《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項驗收記錄》(附件9)同時歸入工程檔案。
十六、工程變更導致的工程價款結算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按以下原則執行:一般變更經批準后,待工程結算審計后支付或扣除;重大變更經批準后,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結算方式,工程變更最終價款以相關部門結算審核為準。
第六章 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
十七、區重大變更委員會主任由區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府辦、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
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對重大工程變更審批實行例會制度,視重大工程變更上報情況擇機召開。
十八、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組建包括經濟、設計、施工等行業專家以及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聯合專家組,并對行業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十九、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重大工程變更審核制度,定期進行一般工程變更程序符合性抽查、巡檢,做好工程變更的類別、數量、金額統計分析,編制工程變更月度動態、季度簡報、年度報告。
二十、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按照同一單項累計、同一事由合計原則,對建設主體實施的一般工程變更進行抽查,并視情況委托第三方進行復核,重點監測化整為零、人為拆分規避審批情形。
第七章 工程變更的責任
二十一、建設單位是工程變更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變更的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負責。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資建設工程,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職責,建設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管理職責。
二十二、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組長應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應包括分管工程、財務的負責人。各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變更內控、審查制度,形成完整工程變更審查記錄并收集歸檔。
二十三、工程變更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必須按照變更的審批權限完成審批程序,嚴格遵守“先批準,后實施”的原則。按規定應進行施工圖審的,應組織審查。
二十四、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合同造價控制,避免非正常工程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變更事項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審批,也不得把多次一般工程變更累計成重大工程變更。
二十五、建設單位人為拆分變更規避審批的,以及未經審查的工程變更,在辦理工程款結算、支付時,其變更引起的相關費用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認可。對由此造成的投資失控、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工期延誤等不良后果,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違反本意見,或由于其責任造成投資失控、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工期延誤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在市場誠信管理、市場準入、資質管理等方面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二十七、對建設單位、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二十八、如遇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交《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特殊情況預報告單》(附件10)。
二十九、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應急搶險項目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屬于重大工程變更,按相應應急搶險文件執行。
三十、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原《關于修訂印發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區辦〔2012〕16號)廢止。
附件:
1.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
2.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
3.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單
4.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
5.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家審查意見
6.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
7.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批準意見書
8.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不予批準意見書
9.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項驗收記錄
10.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特殊情況預報告單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修訂完善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制度,經區管委會、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變更行為,完善變更決策程序,強化項目變更監管,嚴格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確保我區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
二、本意見適用于列入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變更管理;其他行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可參照本意見組建相應委員會負責實施。
三、杭州市濱江區建設工程重大變更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重大變更審批管理。區重大變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負責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工程變更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變更的范圍
四、本意見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設計圖紙發生修改,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錯漏、增加或減少合同工作內容,對施工工藝、順序和時間進行改變,施工條件改變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引起合同價款的變化。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變更,按本意見辦理工程變更手續:
(一)完善設計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工藝的變更;
(二)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主要建筑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非政策性文件調價導致工程價款調整的變更;
(五)規范、技術標準的調整引起的變更;
(六)勘察、設計技術資料與施工實際不符引起的變更;
(七)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有必要增加施工內容或額外工作引起的變更;
(八)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變更,不屬于本意見管轄的工程變更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簽證、確認、審批:
(一)政策性文件調價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
(二)政策、法規相關條款變化引起的變更;
(三)合同條款的修改或合同主體的變更;
(四)招標時清單明確的工程量或特征描述與施工圖不符的;
(五)招標時清單漏項的;
(六)招標時為暫定價或暫定量的,實際實施時導致工程金額變更的;
(七)設計時明確深化設計且深化設計后施工費用沒有明顯變化的,以最終設計為準;
(八)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施工內容減少不需另行報批的。
五、工程變更必須根據工程實際進行充分論證,務必在工程項目的功能、質量、投資、工期等方面盡可能優化的原則下開展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調整。
六、工程變更應當綜合考量對其他工程及專業的影響,凡是影響后續工程及專業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發生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一并考慮并且同期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七、工程招標前,建設單位要會同設計單位及相關單位仔細審查施工圖,消除設計文件明顯缺陷,避免和減少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非必要工程變更行為。
第三章 工程變更的分類
八、工程變更按變更事由分為正常工程變更與非正常工程變更。
以下情形屬于正常工程變更:
(一)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會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共同組織專題圖紙會審,結合施工工藝、環境需要對施工圖文件予以修改、完善的變更。
圖紙會審時應充分考慮,對需要修改、完善的設計內容、施工措施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
(二)項目開工后,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化必須予以工程變更的。
(三)實施工程變更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利于提升項目品質;
2. 有利于提高施工工效;
3. 有利于優化使用功能;
4. 有利于增強施工安全;
5. 有利于節約投資成本;
6. 有利于消除風險隱患。
以下情形屬于非正常工程變更:
(一)因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嚴重缺陷而未在施工前發現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以彌補缺陷的。
(二)因施工行為不當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控制風險的。
(三)其他因項目管理或人為因素導致不得不采取工程變更的情形。
(四)除特殊情況外,同一事項已實施過變更再次變更的。
九、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署合同時,應明確導致非正常變更的責任條款。項目建設過程中,導致發生非正常工程變更行為的相關單位與責任人,按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等級和認定
十、工程變更按變更金額分為一般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兩個等級:
(一)一般工程變更。指單項或單次變更金額在3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萬元以下的項目)、5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變更金額占合同造價1%以下且變更總額300萬元以下(合同造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工程變更。
(二)重大工程變更。指單項或單次變更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萬元以下的項目)、5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變更金額占合同造價1%(含)以上或變更總額300萬元(含)以上(合同造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的工程變更。
本意見所稱的單項變更是指合同范圍內同一分項工程的措施、工藝或材料、設備發生變化導致的工程變更。
本意見所稱的單次變更是指合同范圍內因同一事由引起一個或多個分項施工內容發生變化導致的工程變更。
十一、工程變更的等級應準確核定,嚴格按“單項一項一議、單次一事一議”原則所確定的變更內容測算、定級確認:
(一)“單項一項一議”原則:在單個項目中,同一時期同一單項實施變更的,要全面梳理并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嚴格把握單項原則厘清事項,不得將無關分項工程或其他事項的變更合并辦理。
(二)“單次一事一議”原則:在單個項目中,同一時期同一事由實施變更的,要全面歸納所涉分項工程變更內容并一次性辦理變更手續;嚴格把握單次原則厘清事由,不得將其他事由的變更合并辦理。
第五章 工程變更的審批管理
十二、工程變更必須嚴格遵守“先批準,后實施”的原則。重大工程變更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批,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審批。
十三、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指導建設單位規范實施一般工程變更行為、按權限簽證確認或調整有關工程變更事項,按職責負責重大工程變更的初步審查并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專門成立工程變更審查小組,各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按權限承擔本單位所屬建設工程項目的一般工程變更審批管理工作,對屬于重大工程變更的按規定程序提交重大變更申請報告。
十四、工程變更按以下程序發起、定級、審批:
(一)工程變更的發起。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各方之一或多方認為有需要實施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召集設計、監理、勘察、施工等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商議,研究工程變更必要性,明確工程變更的內容,核定變更事項與原工程設計、招標清單、合同內容的關系(新增、減少、調整)。經會商,一致認為需采取工程變更時,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發起工程變更建議,并填報《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附件1)。工程變更商議會議可結合監理例會召開,相應會議內容納入監理例會記錄。
(二)工程變更的定級。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將《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連同必要的變更依據材料、圖示說明材料提交本單位分管負責人審定,經分管負責人許可后交由單位內部造價審核或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測算變更金額,評估工程變更的等級。經測評后,按照第四章規定明確工程變更等級,并按對應程序審批。
不屬于本意見管轄范圍的工程變更,可參照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批或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三)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經測評屬于一般工程變更等級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1. 申報。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附件2),經相關負責人逐級審核確認后,提交本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予以審議。
2. 審批。經工程變更審查小組集體商議予以批準通過的,由組長(主要行政負責人)簽證后實施,建設單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歸檔。一般工程變更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相關材料歸檔或通過數字化管理系統登記,歸檔資料應包括:《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及依據材料、工程變更圖或施工方案、變更的施工預算測算書面材料等。
(四)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經測評屬于重大工程變更等級的,按以下程序審批:
1. 申請。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單》(附件3),經逐級審核確認后,提交本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予以審議。
2. 單位審議。經工程變更審查小組審議后,提交本單位“三重一大”會議研究確認。在“三重一大”會議通過3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交《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資料。
3. 初審。初審工作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負責組織實施,包括資料審核、專家論證。收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后,區工程變更審查辦于2個工作日內對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未通過資料審核的,予以退回;通過資料審核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于5個工作日內組建專家組召開審查會議,對該項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予以論證,并形成《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家審查意見》(附件5)。專家審查通過后,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向建設單位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附件6)。
4. 報告。建設單位將《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及相關資料一并提請分管區領導研究。經分管區領導批準的,由建設單位交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請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批。在區重大變更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將相關資料上報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全體成員審閱。
5. 審批。區重大變更委員會負責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并開展審批工作。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成員投票通過的予以批準實施,否則不予批準實施。
6. 批復。經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議予以批準實施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批準意見書》(附件7),該項重大工程變更可組織實施。經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審議不予批準實施的,區工程變更審查辦出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不予批準意見書》(附件8),該項重大工程變更程序終止。
7. 歸檔。重大工程變更獲準后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相關資料歸檔或通過數字化管理系統登記,歸檔材料應包括:《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及依據材料、工程變更圖或施工方案、變更的施工預算測算書面材料等。
十五、工程變更應落實閉環管理,按項目評估實施成效。其中,對經批準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在實施完畢后組織專項驗收,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評價實施成效,《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項驗收記錄》(附件9)同時歸入工程檔案。
十六、工程變更導致的工程價款結算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按以下原則執行:一般變更經批準后,待工程結算審計后支付或扣除;重大變更經批準后,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結算方式,工程變更最終價款以相關部門結算審核為準。
第六章 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
十七、區重大變更委員會主任由區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府辦、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
區重大變更委員會對重大工程變更審批實行例會制度,視重大工程變更上報情況擇機召開。
十八、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組建包括經濟、設計、施工等行業專家以及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聯合專家組,并對行業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十九、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重大工程變更審核制度,定期進行一般工程變更程序符合性抽查、巡檢,做好工程變更的類別、數量、金額統計分析,編制工程變更月度動態、季度簡報、年度報告。
二十、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按照同一單項累計、同一事由合計原則,對建設主體實施的一般工程變更進行抽查,并視情況委托第三方進行復核,重點監測化整為零、人為拆分規避審批情形。
第七章 工程變更的責任
二十一、建設單位是工程變更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變更的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負責。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資建設工程,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職責,建設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管理職責。
二十二、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審查小組組長應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應包括分管工程、財務的負責人。各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變更內控、審查制度,形成完整工程變更審查記錄并收集歸檔。
二十三、工程變更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必須按照變更的審批權限完成審批程序,嚴格遵守“先批準,后實施”的原則。按規定應進行施工圖審的,應組織審查。
二十四、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合同造價控制,避免非正常工程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變更事項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審批,也不得把多次一般工程變更累計成重大工程變更。
二十五、建設單位人為拆分變更規避審批的,以及未經審查的工程變更,在辦理工程款結算、支付時,其變更引起的相關費用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認可。對由此造成的投資失控、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工期延誤等不良后果,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違反本意見,或由于其責任造成投資失控、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工期延誤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在市場誠信管理、市場準入、資質管理等方面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二十七、對建設單位、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二十八、如遇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區工程變更審查辦提交《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特殊情況預報告單》(附件10)。
二十九、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應急搶險項目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屬于重大工程變更,按相應應急搶險文件執行。
三十、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原《關于修訂印發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區辦〔2012〕16號)廢止。
附件:
1.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建議單
2.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變更(其他)報告單
3.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申請單
4.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報告單
5.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家審查意見
6.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初審意見單
7.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批準意見書
8.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不予批準意見書
9.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專項驗收記錄
10.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特殊情況預報告單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