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59號
申請人趙某丙。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788號海越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孫燦平,局長。
申請人趙某丙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同時提出案前調解申請。因案前調解不成,本機關于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20220501的《杭州市濱江區人力社保局辦理事項告知單》,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其視同繳費年限作出認定。
申請人稱:其于1958年跟隨父母到長河鎮傅家峙村務農,1987年就地農轉非,辛苦務農三十余年未享受到養老保險、拆遷政策。其雖無知青證,但本質上屬于知青范疇,故要求計算1973年至1987年在長河鎮傅家峙村務農時間為視同退休養老金繳費年限。
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主張1973年至1987年在長河鎮傅家峙村務農時間要求計算為工齡,無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被申請人已于2007年8月辦結申請人的退休審批手續,2022年5月26日作出《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重新認定》維持退休審批決定,并于5月27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主管街道。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重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1958年隨父母從原西興鎮成戶下放到長河公社傅家峙大隊,1961年由原西興鎮城鎮戶口轉為傅家峙農村戶口,1987年遷入長河鎮居民村轉為城鎮戶口。1987年至1990年期間申請人在家務農,1990年起在杭州興藝絲光線廠(以下簡稱光線廠)工作直到1998年該廠倒閉,在光線廠工作的時間已被計入工齡。1998年之后無工作單位,繼續在家務農。2007年8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于當月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當前待遇水平為3120.60元/月。2022年5月12日申請人申請辦理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重新認定手續,被申請人以無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為由,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不予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決定,并于5月27日書面送達申請人。
另據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其文化程度為小學,其自述具體接受教育年限為2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杭州市濱江區人力社保局辦理事項告知單》、趙某丙身份證明,戶糧下放時間、查閱土改檔案等證明若干、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其他法定途徑告知單、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截圖、退休人員連續工齡重新認定表、調查筆錄等。
本機關認為:首先,杭州市知青辦[1979]7號《關于補辦知青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根據省知青辦[1979]3號文件精神,對于家庭是城鎮戶籍,經組織作為城鎮知識青年動員單身下鄉,下鄉時年滿十六至二十五周歲的初高中畢業生(包括社會青年),尚未承認為下鄉知識青年的,由縣知青辦調查核實,報縣知青領導小組審批確認;但對當時動員城鎮居民下鄉、壓縮吃商品糧人口、精簡職工、疏散城鎮人員以及在政治運動中受到處理等成戶下放農村帶下去的子女,他們不屬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范圍。根據上述規定,凡符合條件需要補辦知青手續的,應由知識青年向插隊落戶的所在地提出申請,經社、隊審查后上報縣知青辦”。據此,并非所有下鄉到農村的城鎮居民均屬于知識青年,知識青年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條件。本案中,申請人屬于跟隨父母成戶下放農村子女,且申請人文化程度為小學,尚未達到知識青年所需初中文化水平的最低學歷要求,不屬于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范圍。申請人個人檔案及補充材料中亦無證據證明其屬于知識青年范圍。其次,根據《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年限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險[1993]143號)第二條“對固定職工因非本人原因改為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鄉知青、復員退伍軍人、精減退職職工和被企業辭退的固定工,被招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時間,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可視作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之規定,因申請人不屬于知識青年范圍,故不符合適用視同繳費年限的主體條件。基于上述事實,被申請人作出的《杭州市濱江區人力社保局辦理事項告知單》,認為申請人要求將1973年至1987年在長河鎮傅家峙村務農時間計算連續工齡無依據,并無不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編號為20220501的《杭州市濱江區人力社保局辦理事項告知單》。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