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40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通和路71號。
法定代表人張宏光,局長。
委托代理人高青峰、翁華麗,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張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民警先用手連續戳其,其連續警告民警不要碰他,結果卻以其妨礙公務為由被關押并處以罰款,其對此不服。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申請人接袁某某報警稱其所居住的家門被損壞,民警接指令出警,經現場袁某某指控可能系樓下401住戶所為。民警在對申請人進行口頭傳喚期間,申請人拒不配合,并以關門、推搡等方式對民警的執法行為進行阻礙,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二、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受案后,經過詢問調查,并依法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等,對申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直接送達申請人。三、案涉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北景钢?,申請人以關門、推搡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執法,對其處以二百元罰款。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23時43分許,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浦沿派出所接到袁某某報警稱其居住的房屋門被人損壞,門上有腳印及劃痕。派出所民警出警現場,報警人袁某某現場指控樓下401室住戶即申請人有嫌疑。民警遂至樓下找申請人核實情況,申請人開門后情緒激動并質問報警人袁某某,民警試圖與其溝通無效,便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為由口頭傳喚其至浦沿派出所接受調查,申請人拒絕配合并欲關門,民警阻止其關門并試圖將其控制,申請人便推搡、反抗并大喊“警察打人了”。民警在對申請人實施強制傳喚過程中,申請人掙扎反抗,大喊“警察打人了”“警察殺人了”并使用污穢言語發泄情緒。在帶離現場進入電梯前,民警準備握住申請人手臂防止其逃脫,申請人情緒激動再次極力反抗,被控制后帶至浦沿派出所,本次沖突過程中申請人、民警沈某某、輔警陳某某手部受傷。2022年1月1日0時許,民警沈某某向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高新派出所報案稱申請人阻礙執行職務,高新派出所受案并開展調查,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分別對申請人、沈某某、陳某某、來某某、孔某某、孫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對申請人、沈某某、陳某某手部傷情予以記錄。1月28日,依法延長三十日的辦案期限。3月1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被申請人經復核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為由對申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并于當日直接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受案登記表及回執、強制傳喚現場筆錄、傳喚證、執法記錄儀視頻、調查詢問筆錄、體表原始傷情登記表及照片、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復核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北簧暾埲俗鳛楸拘姓^域內的公安機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案件管理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北景钢?,申請人因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被口頭傳喚,卻以關門、推搡等方式拒絕配合調查,現場處置民警對其進行強制傳喚過程中,申請人又極力反抗,造成民警沈某某、輔警陳某某手部受傷,其行為已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屬于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對其處以二百元罰款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量罰適當。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履行了受案登記、調查詢問、延長辦案期限、處罰前告知、復核、審批決定、送達等法定義務,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