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81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錢毓軍,局長。

申請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的產品問題調查核實并重新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3月24日在某購物平臺“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某茶葉官方旗艦店”購買了一份“龍井茶”預包裝產品。4月22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其購買到的產品實物色澤參差不齊無光澤,外形松散粗糙,不均整潔凈,多碎片茶梗,飲用味道苦澀,有一股雜味,并無正宗龍井茶挺直削尖、扁平俊秀、光滑勻齊、色澤綠中顯黃的感官品質,根本達不到明示的“一級”的質量標準,疑似是以外地茶冒充“正宗龍井茶”;同時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有刺鼻味道,商家并無本批次產品之出廠產品合格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包裝材料檢測報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號令的規定,故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的產品問題調查核實并重新答復申請人。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2年4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單,5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經查,該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未開門營業。5月11日,被申請人向“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調查情況,制作詢問筆錄。該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茶葉經銷企業杭州瑞茗茶葉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茶葉生產企業杭州綠頤茶業有限公司的龍井茶檢驗報告、龍井茶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提供了茶葉生產企業杭州綠頤茶葉有限公司的龍井茶成品檢驗報告和龍井茶后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均為一級;提供了包裝袋生產企業山東某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件、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包裝紙檢驗報告(No: JWTQG20210135),檢驗報告顯示檢驗結果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因申請人除購買記錄和茶葉及包裝圖片外,未提供與舉報內容有關的其他證據,被申請人于5月12日08:41、13:40和5月13日9:29分別三次電話聯系申請人詢問其是否有相關證據材料并反饋溝通調查情況,但電話均無人接聽。根據調查情況,被申請人未發現有證據初步證明“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二)項不予立案的理由。據此,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存在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號令規定的行為,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機關查明:“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購物平臺店鋪“某茶葉官方旗艦店”的經營者。2022年3月24日,申請人在該店鋪購買了一份“龍井茶”預包裝產品,實際支付9.82元。該案涉商品銷售頁面標注:某龍井茶2021新茶綠茶茶葉高檔一等品批發批發價濃香型特香。4月22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2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品疑似是以外地茶冒充“正宗龍井茶”,同時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有刺鼻味道,商家并無本批次產品之出廠產品合格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包裝材料檢測報告。4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單,5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核查。5月11日,被申請人向“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調查情況,制作詢問筆錄,該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本批次產品之出廠產品合格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包裝材料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均為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根據調查結果,被申請人未發現有證據初步證明“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因申請人除購買記錄和茶葉及包裝圖片外,未提供與舉報事項相關的具體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5月12日08:41、13:40和5月13日9:29分別三次電話聯系申請人詢問其是否有相關證據材料并反饋溝通調查情況,但電話均無人接聽。5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其地址及聯系電話,以供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事項的時候與其聯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中心舉報單及回復、茶葉經銷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進貨清單、茶葉生產企業龍井茶檢驗報告、龍井茶成品檢驗報告、詢問筆錄、聯系申請人未果的電話記錄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經過核查發現案涉商品之出廠產品合格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包裝材料檢測報告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且申請人未提供與舉報事項相關的具體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未發現有證據初步證明“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履行了登記案源、調查取證、延長期限、審批、決定并告知的法定義務,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3日對申請人李某某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