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標惹是非,人民調解促和諧


徐女士在浦沿某小區租了一間房子,房租押一付三,租住期間眼睛總是不舒服,身體也有不適感,找了專業機構檢測后,結果顯示該房屋甲醛超過國家甲醛含量安全標準,徐女士向房東提出退租退押金的訴求,遭到房東的拒絕。于是來到濱江區司法局浦沿司法所申請調解。

房東李先生認為出租房所用的材料均為環保產品,不認可徐女士提供的甲醛超標鑒定結論。雙方既已簽訂租房合同,如今徐女士突然要求退租,會給自己造成損失,認為是徐女士違約在先,拒不退還租房押金及剩余租金。

根據徐女士提供的檢測報告顯示空氣質量不達標,足以證明李先生向徐女士提供的房屋目前確實不適合居住。雙方在合同中雖無關于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約定,但根據生活常識,房屋的空氣質量需符合人體安全居住標準,甲醛超標將對居住人的身體健康造成顯性損害或潛在隱患。李先生作為出租人,其提供的租賃物質量不合格,徐女士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李先生稱徐女士提供的檢測報告系其單方委托,無法確定該報告的真實性,徐某借此解除合同存在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調解員認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目前的甲醛超標檢測報告李先生雖抗辯為徐女士單方委托,但未有其他證據予以推翻。

支持徐女士提出的退還剩余租金及押金的訴求,徐女士需自行承擔在租住期間的水電費用。

調解員建議雙方互諒互讓,小矛盾不必要走到訴訟這一步,最終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應對租賃物的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否則承租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前提是租賃物對其構成人身安全之威脅,且不以出租人已明確告知為免責理由。由此,也體現了民法典對人身安全保障之功效。合同解除后,未發生的租金應予退還。已發生的租金,應綜合考慮質量不合格的程度、所產生的人身損害以及出租人是否存在隱瞞的故意等多重因素而最終確定。而對于合理的生活支出,不應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