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濱江區中小學、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區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區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給予政策、業務等方面的保障與支持,并積極落實國家、省市區掛牌督導工作的相關要求。

二、隊伍建設

第四條  責任督學聘任辦法

1.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勇于擔當,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2)熟悉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以及溝通表達能力;

(4)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5)本人愿意,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能勝任責任督學工作。對督學工作有豐富經驗、具有高級職稱、擔任過副校級及以上干部的退休人員年齡可放寬。

2.責任督學實行任期聘任制,由區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聘任,每屆任期三年,續聘一般不超過三屆。

3.區教育行政部門將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劃分為5-10個責任區,原則上一個責任區按1名督學組長和3—10名督學共同負責配備專(兼)職督學。督學組長具體負責本責任區的相關掛牌督導工作。

5.區教育督導部門對責任督學進行崗前培訓。責任督學經過崗前培訓方可履行掛牌督導工作職責。

6.建立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責任督學滿屆需續聘的,不得在原責任區學校任用,須交流到其他學校開展工作。

第五條  責任督學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對學校貫徹教育方針、端正育人思想進行監督。重點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對學校落實根本任務、規范辦學行為進行監督。責任督學要圍繞學校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格規范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開展檢查。重點督查學校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五項管理”、“雙減”、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實施素質教育、規范辦學等政策的落實情況。

3.對學校科學高效管理、提升育人水平進行指導。對以下八項實施經常性督導:①學校黨建和依法依規辦學情況;②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③幼兒園、中小學現代化學校建設情況;④師德師風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⑤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⑥學校招生、校園安全、衛生、師生身心健康和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⑦教育收費、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4.受理、處理相關舉報和投訴。責任督學要傾聽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對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協調部門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熱點問題,充分發揮橋梁作用,讓教育管理機構更貼近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

5.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責任督學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指導、督促學校對問題進行整改。

6.定期向區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完成區教育局、區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責任區組長主要工作

1.服從局工作安排,協助督導科落實、完成相關工作。

2.做好本組隨訪督導工作計劃,并對工作進行指導與檢查。

3.了解組內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意見建議。

4.及時向局分管領導及督導科匯報、交流組內督導工作開展情況,口頭或微信交流每周不少于一次,書面小結匯報每月一次。

5.每學年進行工作總結,并作一次主題交流。

第七條  專職督學職責

服從局工作安排,協助督導科落實、完成相關工作,全面履行督學職責,每學年向全體督學述職,并接受民主評議。


三、工作程序

第八條  工作程序

1.佩戴督學證,進入學校必須出示督學證并說明督導目的。

2.責任督學可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隨機聽課、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點評反饋、列席會議等多種方式進行督導,依法依規了解學校情況。

3.認真填寫《督學工作手冊》、督學反饋表、發布督學筆記。

4.向督導學校現場反饋情況。

5.適時回訪,跟蹤學校整改進度,直至問題完全整改到位。對查實的違規行為及時向區教育督導部門通報。


四、結果運用

第九條  責任督學應及時向區教育督導部門報告督導情況,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屬于被督導學校的問題,要填寫《督導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限期整改。責任屬于其他部門的問題要盡快反映,協調解決。

第十條  區教育督導部門應對責任督學的督導報告進行匯總整理,特別是對責任督學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適時向區教育局及相關部門通報。區教育局及相關機構要對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研究,落實責任,認真整改。

第十一條  區教育局及相關部門要將責任督學的督導結果作為對中小學校的專項考核、評優表彰、經費安排、人事任免、責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據。

五、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為引導和激勵責任督學積極履行職責,更好地發揮責任督學溝通、指導、督促等作用,助推區域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考核對象為全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專兼職督學。

第十四條  考核內容

1.加強理論學習,提高自身水平。積極參加教育督導會議、研討、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采取個人研修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的辦法,通過崗前培訓、專題培訓等,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文件和督導工作先進經驗,掌握與教育督導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相關文件精神,提高業務水平、改進工作方法,依法開展工作。

2.樹立服務意識,提高督導實效。兼職督學對責任學校實施督導每月應不少于1次,督導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個工作日。一學年督導必須覆蓋8項內容:①學校黨建和依法依規辦學情況;②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③幼兒園、中小學現代化學校建設情況;④師德師風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⑤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⑥學校招生、校園安全、衛生、師生身心健康和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⑦教育收費、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3.完善督導流程,加強督導研究。按要求完成《督學工作手冊》,記載規范,內容詳實。按要求提交專項督導反饋表,不避問題,全面反饋。對學校先進經驗和典型事例、查實的學校違規情況及時上報區教育督導部門。切實開展督導研究,加強督導反思,積極撰寫督導案例,總結督導經驗,加強宣傳推廣。每年度對責任區學校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按要求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每次督導后均要在“濱江教育督導”“浙江教育督導”上傳督學筆記。

4.重視督導前學習,重視問題整改:責任督學在每次督導前要認真、全面學習相關文件,把握政策精神,理解政策內涵,并在組內開展交流討論,從而做到依法督導、科學督導。在督導中既要認真總結學校發展經驗與亮點,提升學校辦學影響力,又要敢于發現并指出學校存在的不足與問題,提出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進意見與建議,督促指導整改。重視問題回頭看,避免問題督而不改。

5.遵守督導紀律,做到廉潔自律、公正公平。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不徇私情,廉潔自律,按時參加業務學習培訓或有關會議,不得接受被督導學校吃請和禮物,不得接受被督導學校安排的娛樂活動或旅游項目,不得實施與責任督學職責和身份不符的行為。

6.強化匯報制度,發揮團隊效應。發現問題,特別是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向片區組長、督導部門匯報。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并上報有關情況。妥善處理師生、家長、社區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教育咨詢,及時化解矛盾,努力提供適切的指導與服務。

7.督學責任區組長全面關注組內成員督導工作開展情況,每月定期匯報交流工作,不斷提升督學水平和服務效能。

8.積極接受并認真完成督導部門及教育局臨時安排的互查、調研、創建、迎檢等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考核流程

責任督學履職情況考核由教育督導科負責組織實施,每學年進行一次,自2021年起實行,具體流程如下:

1.自評。由責任督學進行自評,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2.他評。責任督學所在督學組長進行他評與推薦。

3.區評。由教育督導科根據責任督學的工作實績、各方面的滿意度等情況,完成初步考核,并上報局分管領導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考核獎懲

根據責任督學年度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獎懲。

1. 考核合格的專職督學、兼職督學,享受原校級、副校級或學校中層待遇。

2. 考核不合格的專職督學、兼職督學,不享受原校級、副校級或學校中層待遇,并取消督學資格。

3. 每學年按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總人數的14%評比優秀責任督學,頒發榮譽證書,并一次性獎勵1500元。

六、工作保障

第十七條  為不斷促進督導工作專業化,在現代化學校申報、學校綜合性評估、區域迎接省市重大教育考核過程中,聘請區、內外專家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給予勞務補貼。勞務補貼標準:聘請區外中級、副高、正高(含特級)級教師,每天分別補貼1000元、1200、元1500元。聘請區內責任督學或各類專業教師在寒暑假、雙休日等開展督導工作,每天補貼400元。市外專家到區內指導工作,產生交通費、食宿費按實報銷。

第十八條  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應按要求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虛心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完成下列工作:

1.根據督導需要,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安排列席會議,開放課堂,開放校園各場所。

2.根據督導需要,讓全體教師、學生、家長了解督學工作內容,配合完成資料查閱、隨堂聽課、問詢談話、問卷調查、校園各場所的巡視檢查等工作。

3.重視督導結果的研究,積極整改問題。


七、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教育督導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杭州市濱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