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我市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要求,緊密圍繞國家、省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緩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臺《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4號),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市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我局結合實際,牽頭制定了《關于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包括租金標準等在內的租金管理和要求予以明確。
二、制定過程
《通知》制定歷經前期調研多層面意見征求和多輪討論修改等過程:一是書面征求市發改委、市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二是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通知》進一步完善修訂,經我局討論通過后正式發文。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共十條,主要包括:租金標準、租金評估、租金備案、租金調整及漲幅控制、疑議及違規處理等方面。
(一)《通知》明確了租金標準,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實行一套(間)一價。其中藍領公寓、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租金價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知》明確了租金確定方式,規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由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實行一套(間)一價。
(三)《通知》明確了租金備案,運營單位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并提交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評估報告。
(四)《通知》明確了備案租金調整要求,規定備案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年度調整。租金調整的,運營單位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確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并提交備案。租金調增的,每套(間)年增幅不得超過5%,且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
(五)《通知》明確了租金疑議處理方式,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單位提交的評估報告有疑義的,可以委托評估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六)《通知》明確了租金收取要求,運營單位實際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租金。運營單位以床位出租的,自行確定每床位的租金,但房間內所有床位總租金不得高于該房間的備案租金。水費、電費、燃氣費、網絡費、物業服務費等不計入備案租金。
(七)《通知》明確了合同租金調整原則,規定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備案租金發生調整的,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價格執行,合同對租金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通知》明確了租金收取方式,要求租金可以按月或季度收取,運營單位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的租金,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運營單位在租金之外,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或對房屋(房間)及公共區域范圍內的設備設施使用另行收費的,應在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相應費用,但不得通過租金拆分等方式變相提高租金。
(九)《通知》明確了違規處理方式,規定運營單位未按要求落實本通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要求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列入風險警示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處理。
(十)《通知》明確了施行日期,規定通知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盧漩
聯系電話:0571-88232759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我市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要求,緊密圍繞國家、省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緩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臺《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4號),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市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我局結合實際,牽頭制定了《關于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包括租金標準等在內的租金管理和要求予以明確。
二、制定過程
《通知》制定歷經前期調研多層面意見征求和多輪討論修改等過程:一是書面征求市發改委、市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二是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通知》進一步完善修訂,經我局討論通過后正式發文。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共十條,主要包括:租金標準、租金評估、租金備案、租金調整及漲幅控制、疑議及違規處理等方面。
(一)《通知》明確了租金標準,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實行一套(間)一價。其中藍領公寓、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租金價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知》明確了租金確定方式,規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由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實行一套(間)一價。
(三)《通知》明確了租金備案,運營單位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并提交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評估報告。
(四)《通知》明確了備案租金調整要求,規定備案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年度調整。租金調整的,運營單位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確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并提交備案。租金調增的,每套(間)年增幅不得超過5%,且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
(五)《通知》明確了租金疑議處理方式,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單位提交的評估報告有疑義的,可以委托評估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六)《通知》明確了租金收取要求,運營單位實際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租金。運營單位以床位出租的,自行確定每床位的租金,但房間內所有床位總租金不得高于該房間的備案租金。水費、電費、燃氣費、網絡費、物業服務費等不計入備案租金。
(七)《通知》明確了合同租金調整原則,規定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備案租金發生調整的,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價格執行,合同對租金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通知》明確了租金收取方式,要求租金可以按月或季度收取,運營單位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的租金,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運營單位在租金之外,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或對房屋(房間)及公共區域范圍內的設備設施使用另行收費的,應在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相應費用,但不得通過租金拆分等方式變相提高租金。
(九)《通知》明確了違規處理方式,規定運營單位未按要求落實本通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要求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列入風險警示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處理。
(十)《通知》明確了施行日期,規定通知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盧漩
聯系電話:0571-882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