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4〕6號),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修訂了《浙江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浙江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以下簡稱治理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我省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資金。

第三條  治理資金使用和管理堅持公益方向、合理劃分事權、統籌集中使用、注重績效導向等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治理資金實施期限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治理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治理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指導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做好預算績效管理,下達審核確定后的績效目標;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項目審核和審查篩選;組織開展市縣申報項目的負面清單審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市縣報送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自評報告,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等工作,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在項目完工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條  市縣財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組織編制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預算等,按申報要求提出申請,并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認真做好參加項目評審的前期準備工作,負責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工作,具體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并落實項目后期管護責任。

第六條  治理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著眼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支撐區、生態問題突出區,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整體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二)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人滅失的廢棄工業土地和礦山廢棄地整治,實施區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修復人居環境。

治理資金優先用于解決生態系統突出問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七條  治理資金由中央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支持項目和獎補金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總投資10億元—20億元(不含20億元)的項目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億元—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項目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獎補20億元。

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獎補3億元。

第八條  通過中央競爭性評審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市縣按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提出的修改要求,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按規定程序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根據修改完善后的項目實施方案和中央下達的預算規模,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和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備案。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推進進度,及時撥付治理資金。同時,合理整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領域相關資金,統籌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生態保護修復治理項目建設、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鼓勵市縣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

第九條  經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條件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的原則,將調整后的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及時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不涉及實施區域變化的方案調整,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轉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涉及項目實施區域發生變化的,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審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調整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轉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十條  市縣要建立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加強項目和資金日常管理,科學組織項目實施,合理籌措資金,避免形成隱性債務;要對治理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存在較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對審計、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相關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配合,如實提供資料,確保監督檢查順利開展。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年度結束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年度工作進行績效自評,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對績效自評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限時落實整改,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治理資金支持建成的各類設施,由所在地市縣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治理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財資環〔202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