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4〕10號) 第一條第三款“鼓勵輸出品牌服務”之規定,現開展區內國家級孵化器(輸出方)向我區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接受方)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征集備案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全區經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備案要求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的備案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輸出方營運狀況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具備管理和品牌輸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發展必要的資源和服務。
2、接受方在杭州高新區(濱江)行政區域內注冊,運營主體明確,獨立核算,并未被認定為區級及以上孵化器。
3、輸出方和接受方應本著平等、自愿和推進孵化器健康發展的原則,簽訂合作協議(合同)等有效文件。
三、備案材料
1、《高新區(濱江)國家級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輸出備案登記表》,見附件;
2、雙方簽訂的有效合作協議(合同)等相關文件;
3、雙方的營業執照。
四、備案流程
申請單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將紙質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區科技局。請各申報單位做好具體輸出服務內容相關臺賬工作,屆時將進行工作總結(需雙方蓋章確認)及臺賬檢查工作。
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呂思思 0571-86691326
地址:濱江區長河街道江南大道328-1號102室
附件:高新區(濱江)國家級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輸出備案登記表.doc
杭州高新區(濱江)科學技術局
2025年3月13日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4〕10號) 第一條第三款“鼓勵輸出品牌服務”之規定,現開展區內國家級孵化器(輸出方)向我區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接受方)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征集備案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全區經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備案要求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的備案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輸出方營運狀況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具備管理和品牌輸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發展必要的資源和服務。
2、接受方在杭州高新區(濱江)行政區域內注冊,運營主體明確,獨立核算,并未被認定為區級及以上孵化器。
3、輸出方和接受方應本著平等、自愿和推進孵化器健康發展的原則,簽訂合作協議(合同)等有效文件。
三、備案材料
1、《高新區(濱江)國家級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輸出備案登記表》,見附件;
2、雙方簽訂的有效合作協議(合同)等相關文件;
3、雙方的營業執照。
四、備案流程
申請單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將紙質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區科技局。請各申報單位做好具體輸出服務內容相關臺賬工作,屆時將進行工作總結(需雙方蓋章確認)及臺賬檢查工作。
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呂思思 0571-86691326
地址:濱江區長河街道江南大道328-1號102室
附件:高新區(濱江)國家級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輸出備案登記表.doc
杭州高新區(濱江)科學技術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