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4號
申請人胡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275號。
法定代表人潘軍剛,局長。
申請人胡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申請案前調解十個工作日。因案前調解不成,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前審查。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于2024年1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行政復議期間,因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機關于2024年3月27日中止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機關于2024年5月14日恢復本案的審理。審理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聽取了當事人意見。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該項法定職責,依法查處違建。
申請人稱:2023年4月至11月期間,杭州市濱江區銀泰海威國際某業主因自家房屋漏水為由對樓頂公共消防登高平臺(申請人樓頂)進行維修施工,為防止其房屋漏水,經和物業共同協商,同意其施工。但是,該用戶在物業、申請人等都不知曉的情況下,私自在公共消防平臺搭建雨棚、圍擋以及樓頂花園,侵占業主公共區域,影響樓頂防水結構、造成安全隱患。期間,申請人通過12345平臺多次舉報,被申請人長河執法中隊王某、彭某某受理,給出意見如下:樓頂花園非違建;圍擋系翻新。2024年1月21日,被申請人以《1#、2#單元躍層屋頂花園平面圖》(申請人從未看過)為依據再次判定:樓頂花園非違建。申請人申訴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規定,凡是未經審批的建筑均系違建。該業主私自搭建雨棚、圍擋公共區域、搭建樓頂花園行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對于樓頂公共區域搭建花園的行為,無論有沒有依據,均須向相關部門依法審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征求業主意見,該業主系私自搭建,并未履行相關程序,故判定為非違建不合理。對于雨棚、圍擋等明顯違建行為,被申請人11月13日答復“規資局已確認該建筑屬于未經審批搭建的違章建筑”,其后又對該問題置之不理,不予正面答復,并開始玩弄文字游戲,希望給予合理判罰。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被申請人答復截圖;2.該用戶公共露臺搭建違建照片及相關說明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本案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信訪處理行為,并非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故本案并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二、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相關職責。2023年11月5日,申請人致電杭州市信訪局,2023年11月7日,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移交相關材料于被申請人。針對信訪內容,被申請人第一時間安排執法隊員進行了現場調查走訪,對不符合規范的部分已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時聯系申請人告知處理結果,本案現尚處于辦案時限內,并已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立案編號:杭濱綜執立字〔2023〕第000015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已履行相關職責。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于法無據,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了上述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工作聯系函(杭濱規函字〔2023〕第191號);2.信訪處理記錄表;3.現場照片;4.《征求認定(審核)意見聯系函》[(綜執)函字〔2024〕第005號]、《工作聯系復函》;5.立案審批表;6.現場核查記錄;7.與社區、物業溝通記錄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5日,申請人向杭州市信訪局提起咨詢投訴,反映“其是熱心市民,反映2023年11月5日看到在濱江區長河街道觀潮社區科技館街1600號銀泰海威國際某樓頂搭建玻璃材質房屋,面積不詳,目前正在搭建中,涉嫌違章建筑,要求查處,請相關部門幫助核實處理?!?023年11月7日,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出具《工作聯系函》(杭濱規函字〔2023〕第191號),告知“經核查,申請人反映的情形屬于《關于印發〈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號)第四條第(二)項的情形,根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將申請人反映的問題移交被申請人查處”。2023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向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回函要求補充相關材料。2023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內容為“規資局已經確認該建筑屬于未經審批搭建的違章建筑,我綜合行政執法局需要規資局提供相關案件證據材料后方可立案查處,相關補充案件證據函已移交規資局,待規資局回復并提供充足證據,我綜合行政執法局方可立案查處該處違建?!?023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至海威國際公寓某室核查,業主不在現場,要求工人停工,及時制止搭建陽光房。同日,被申請人補充答復申請人,內容為“我局長河中隊執法人員王某、彭某某于2023年11月14日15時至此,該處為頂樓32層用戶在安裝護欄和雨棚,對不符合規范的部分,已要求用戶停工整改。保密件無法反饋”。此后,申請人多次通過市長電話、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反映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科技館街1600號銀泰海威國際某處搭建玻璃材質房屋、搭建花園、種植花草、占用消防通道等問題,涉嫌違章建筑,要求查處。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多次上門現場核實檢查,并進行拍照取證。同時多次與社區、物業對接溝通,聯系被投訴舉報人曹某。針對申請人的反映內容,被申請人均進行了答復。2024年1月2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對違建不予立案查處,不正面答復是否為違建認定,遂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1月16日,被申請人向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制發了《征求認定(審核)意見聯系函》[(綜執)函字〔2024〕第005號],請求對申請人反映的5處涉嫌違建行為予以審核。2024年1月17日,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向被申請人制發《工作聯系復函》,答復內容為“經查,來函所述建設情形未經我局審批,該情形無法采取規劃許可證等改成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請貴局根據《關于印發〈杭州市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號)依法處理。”2024年1月29日,本機關經初步審查,依法對該行政復議申請予以受理。2024年2月3日,因被投訴舉報人曹某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被申請人予以立案調查,立案編號:杭濱綜執立字〔2023〕第000015號。
本機關認為:依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確定的范圍,行使相應事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專業領域的部分或者全部執法事項納入到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并對相關專業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歸并整合。具體方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薄逗贾菔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經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批復同意,并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相對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市人民政府和各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本轄區內按本辦法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業務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領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行一套機構(以下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外統一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法律責任?!焙偷谄邨l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職責是:……(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據此,被申請人有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本轄區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職權。
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薄墩憬∪嗣裾k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號)中《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0年)五、自然資源第4項第1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北景钢?,被申請人自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相關規定對反映問題進行答復,且被申請人多次上門現場調查、核實取證、與社區、物業對接溝通、與被投訴舉報人聯系溝通。被申請人自2023年11月7日收到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工作聯系函》,已確認申請人反映的建筑系違章建筑,雖于2023年11月10日回函需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江分局補充證據材料,但此時立案查處的條件已經具備,被申請人直至2024年2月3日才決定立案調查。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符合立案標準但未及時立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應予確認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及時立案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