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35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楊某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月6日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聽取了當事人意見。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月19日短信告知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依法限期內重新立案調查。

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12月11日通過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附帶證據材料,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被申請人短信告知的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第一,被申請人事實認定錯誤。依據涉案食品的配料表可知其就是其他乳制品。而涉案企業生產、經營范圍并不包括乳制品,僅限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顯然涉案產品并不屬于其生產經營范圍,并且被申請人既然斷定涉案產品并非乳制品,但是又未明確該產品屬于什么食品類別,亦未告知是否屬于其生產經營范圍,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第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其提交的訂單詳情以及實物照片相互映襯,被申請人并未明確調查核實。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回復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被申請人答復短信截圖;3.訂單詳情及實物照片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請人第一次發起的舉報件,反映杭州市濱江區某咖啡店(以下簡稱某咖啡)在其淘寶網店上銷售的芒果荔枝蜜瓜洛麗塔存在的問題。根據舉報線索,被申請人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核實,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4年1月19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調查期間已全面依法履行了職責,調查期間,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2日對被舉報人現場進行了檢查,并提取了被舉報人某咖啡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情況說明、涉案產品外觀圖片及制作工藝的配方。經核實被舉報人證照齊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許可項目為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非乳制品生產企業。從現場檢查情況看,涉案產品為裱花蛋糕,未發現被舉報人制作乳制品?!度槠焚|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針對主體是生產銷售企業,《GB12693-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1范圍:本標準適用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為主要原料加工各類乳制品的生產企業。而涉案產品僅僅使用預包裝成品乳制品為配料制售的裱花蛋糕,故申請人舉報的涉案產品為生產的乳制品于法無據。經調查,無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反映的違法事實,證據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同時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不予立案的理由。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案涉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不應被支持,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了上述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申請人舉報材料單及全國12315系統回復記錄;2.延長核查事先審批表及不予立案審批表;3.現場檢查筆錄及檢查照片;4.情況說明、產品配方、原料圖片、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5.申請人在全國12315系統上的投訴舉報記錄;6.申請人在浙江省市場監管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記錄等。 

申請人補充意見稱:1、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告知其時未告知法律依據,存在違法;2、關于本案事實認定問題。案涉產品配料中并無雞蛋、小麥粉等,被申請人卻認定其為蛋糕,并非乳制品,事實認定不清。另被申請人提出的上述規定,都是針對企業的,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明確禁止生產乳制品,案涉商家并無可以生產乳制品的資質。另外被申請人并未調取查驗案涉商家的進貨憑證、銷售記錄等,未全面調查,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綜上,希望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起的舉報單,舉報內容為“2023年11月14日在淘寶購買了芒果荔枝蜜瓜洛麗塔,杭州市濱江區某咖啡店(以下簡稱某咖啡店),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某地,電話153********,到貨后發現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GB12693-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第三條第一項小作坊應禁止生產乳制品?!妒称飞a許可分類目錄》乳制品亦明確規定了生產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023年12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遞交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并在全國12315系統上登記。2023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延長核查時限期限15個工作日。同日,被申請人前往某咖啡店現場調查,制作了現場筆錄。2024年1月12日,某咖啡店向被申請人遞交了《關于顧客投訴的情況說明》、《拒絕調解書》、狄安娜產品配方表等相關材料。案涉產品標簽上載明新鮮水果、安佳淡奶油、安佳奶油芝士、幼砂糖、食用鹽、黃油,產品配方表載明半熟布丁、蛋黃、幼砂糖、煉乳、牛奶等。經調查,某咖啡店證照齊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許可項目為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2024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審批表載明經核查,被舉報店鋪證照齊全,經營范圍和許可項目為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荔枝芒果蜜瓜洛麗塔并非乳制品,該店鋪也非生產企業和小作坊,違法事實不成立,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建議不予立案。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內容為“【杭州市場監管系統】你反映的關于杭州市濱江區某咖啡店的投訴舉報,經我局調解,商家明確拒絕調解,我局依法終止調解。經核查,被舉報店鋪證照齊全,經營范圍和許可項目為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你購買的荔枝芒果蜜瓜洛麗塔并非乳制品,也不符合國家對乳制品的定義,該店鋪也非生產企業和小作坊,未發現有你反映的違法問題,違法事實不成立,本局決定不予立案。如對上述告知中有關本局作出決定不服,且與自身合法利益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濱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西興市場監督管理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2月2日收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某咖啡注冊地及經營地在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是否妥當。依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薄禛B 12693-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載明:“1范圍:本標準適用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為主要原料加工各類乳制品的生產企業。”《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裱花蛋糕?!北景钢?,案涉產品芒果洛麗塔、荔枝洛麗塔、蜜瓜洛麗塔,其標簽上配料標明為新鮮水果、安佳淡奶油、安佳奶油芝士、幼砂糖、食用鹽、黃油,經查驗其配方表,其配料包含半熟布丁、蛋黃、幼砂糖、煉乳、牛奶等,且觀其外觀,其本質屬于糕點類食品,并非以生鮮牛(羊)乳及其制品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乳制品。經調查,被舉報人某咖啡證照齊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許可項目為烘焙類含裱花蛋糕制作,無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反映的違法事實,故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程序上,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請人提起案涉舉報,于2023年12月22日經審批延長核查期限15個工作日,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4年1月19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符合相關規定。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在告知不予立案決定時未告知法律依據問題。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具名投訴舉報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時已說明理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