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53號
申請人鄭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濱江)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qū)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鄭某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濱江)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不服,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月26日收悉,經(jīng)審查,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審理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了申請人意見。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4月24日決定將案件審限延長三十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杭濱市監(jiān)信復第04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重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行政機關委托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公開在(2023)浙0108行初97號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開庭所需費用明細。上述內(nèi)容無論從效力上還是內(nèi)容上來說,均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定義。
申請人提交證據(jù)如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編碼:(2024)杭濱市監(jiān)信復第04號)。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政府信息公開處理程序合法。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信息調(diào)取及核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告知書》〔編號:(2024)杭濱市監(jiān)信復第01號〕,并寄出;物流信息顯示申請人于2024年1月27日簽收該告知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18日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編號:(2024)杭濱市監(jiān)信復第04號〕并寄出;物流信息顯示申請人于2024年2月19日簽收該告知書。綜上,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二)政府信息公開處理依法履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政府信息是基于行政機關作為管理社會的行政主體在履職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被申請人通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聘用浙江某律師事務所提供包含行政訴訟出庭在內(nèi)的法律顧問,故被申請人聘請律師的費用,在性質(zhì)上屬于平等主體之間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約定,并非行政機關作為管理社會的行政主體在履職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被申請人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適宜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為由答復不予公開,并無不妥。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已依法予以處理,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證據(jù)如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文書物流信息截圖、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告知書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月1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具體內(nèi)容為“申請公開你局在(2023)浙0108行初97號行政訴訟一案中請律師開庭所需要費用明細”。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告知書》郵寄至申請人處,告知延期20個工作日答復。2024年2月18日,被申請人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郵寄至申請人處,答復申請人依法不予公開。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四)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2023)浙0108行初97號案件中被申請人委托律師開庭所需費用明細”,該項費用的產(chǎn)生基于雙方《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中的民事約定,并非被申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作出0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編碼:(2024)杭濱市監(jiān)信復第04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