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62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決定,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人于2024年3月28日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51330100002024012690000507投訴舉報件處理結果。2、責令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涉事平臺售賣“三無”產品及假冒偽劣產品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12月20日在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運營平臺名為:“河北雄安某銷售有限公司”的店鋪花費165.6元購買11種不同顏色的“DUNPAI”品牌氣球22包。申請人于12月25日收到19包5種不同品牌的9種顏色氣球,其中2包“DUNPAI”品牌氣球,沒有生產廠家及生產日期,屬于“三無產品”、6包“小太子”品牌氣球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包裝及封口方式、剩余11包品牌未知,也沒有中文標識。對上述假冒偽劣產品申請人要求被舉報人介入,但截至2024年1月4日,被舉報人客服依然對案涉商家處理情況顯示未讀,而貨款已經通過被舉報人系統自動強制確認收貨,轉進賣家賬戶。被舉報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申請人通過“民呼我為”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結案反饋“經核查,未發現你所舉報的關于平臺經營者(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相關違法事實,故我局不予立案。關于賣家存在的違法行為,建議向商家所在地市監局舉報”。被申請人事實審查不清楚,申請人曾多次向被舉報人反映情況投訴商家。對于商品郵寄及質量情況,被申請人斷章取義,沒有對商品錯發、漏發、案涉商品質量問題進行處理。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投訴舉報記錄、與被舉報人溝通記錄、商品照片和訂單截圖。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且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收悉申請人的申請人舉報書后,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組織執法人員在十五個工作日進行了核查。因案情復雜,故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月23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經調查后,平臺作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盡到相關主體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被舉報人經營的1688平臺銷售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造成買家損失等相關違法事實。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同時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二)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請人依法對被舉報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經調查,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2日在平臺內“河北雄安某銷售有限公司”店鋪下單購買氣球,該商鋪注冊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某地。案涉訂單在被舉報人運營平臺中無投訴記錄,建議買家通過平臺發起投訴(我的-對應訂單-申請售后/申請介入)或買家撥打熱線電話4008001688進行申訴,平臺會以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理。買家在案涉平臺有進線咨詢記錄,進線時間為2023/12/2616:41:40,反饋商家發錯貨,少發貨問題。被舉報人客服聯系商家協商,商家表示申請人拿別的貨物進行售后,無法滿足換貨需求,已經報警,平臺建議買家申請退款。由于買家未申請維權介入,平臺無法核查商家發錯貨以及少發貨的具體情況。對于申請人提出商品存在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等問題(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舉證,同時平臺無法僅從線上商品信息層面判斷是否為“三無”產品,建議由商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現場調查。若證實該商品存在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等問題的,平臺會根據相關規則對商家進行監管處罰。關于申請人的賠償訴求,因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被申請人調解終止,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經核查,平臺作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訴求,平臺已履行協助申請人與商家溝通協商的義務,并對商家按照平臺規則予以處置,盡到相關主體責任。未有證據證明被舉報人經營的平臺對平臺內商家銷售產品監管不力及未履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此外,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具體行政行為與被舉報人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具有利害關系,因此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復議機關追加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了上述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投訴舉報材料、受理短信告知截圖、被舉報人平臺協查函和不予立案審批表等。
經核查,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在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運營平臺名為“河北雄安某銷售有限公司”的店鋪花費165.6元購買11種不同顏色的“DUNPAI”品牌氣球22包。被舉報人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位于濱江區某地。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通過“民呼我為”平臺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未承擔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其收到的商品品牌、數量與訂單信息不符,經投訴舉報,被舉報人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理會造成申請人財產損失。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后,于1月30日依法受理并通過短信告知,內容為“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被申請人依法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核實了案涉訂單基本情況、投訴記錄、案涉商品情況。經調查,案涉商家“河北雄安某銷售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某地。被舉報人運營平臺中無案涉訂單投訴記錄,買家曾于2023年12月26日16:41:40,4008001688熱線反饋商家發錯貨,少發貨問題。被舉報人客服聯系商家協商,商家表示申請人拿別的貨物進行售后,無法滿足換貨需求并已報警,被舉報人建議申請人通過平臺售后申請退款。由于買家未申請售后維權介入,平臺無法核查商家發錯貨以及少發貨的具體情況。對于申請人提出商品存在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等問題(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無法僅從申請人提供的商品信息層面判斷是否為“三無”產品。2月2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調查情況,并反饋“經核查,未發現你所舉報的關于平臺經營者(杭州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相關違法事實,故我局不予立案。關于賣家存在的違法行為,建議向商家所在地市監局舉報”。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經營地在杭州市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被舉報人作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訴求,平臺已履行協助申請人與商家溝通協商的義務,并對商家按照平臺規則予以處置,盡到相關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被舉報人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已向申請人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履行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義務。未有證據證明被舉報人經營的平臺對平臺內商家銷售產品監管不力及未履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違法事實。申請人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