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79號
申請人郭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郭某某不服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行政立案一案,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受理。審理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聽取了當事人意見。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10月23日在“拼多多”平臺名為:“某某官方旗艦店”的店鋪購買的商品存在虛假宣傳。被舉報人宣傳“超模圈、ins圈熱門食物”和“輕so不掉營養”沒有事實依據,屬于虛假宣傳。被舉報人通過圖片暗示可以減肥、治療疾病,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不能對廣告語真實性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構成虛假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被舉報人沒有調查廣告語真實性是否誤導消費者,不能僅進行書面審查,而要實際調查。被舉報人暗示商品可以治療疾病,被申請人對此也不認定為違法,被申請人不立案處罰和不認定違法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投訴舉報記錄和訂單截圖。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投訴平臺舉報“某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銷售的“凍森活?菜爆了凍萃魔方”虛假宣傳,沒有事實依據,誤導消費者,要求立案查處。2024年3月11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認定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經調查核實申請人的舉報內容,未發現案涉產品存在宣傳上的違法行為。案涉產品廣告詞“超模圈、 ins圈熱門食物”“輕SO不掉營養”是否需要事實依據,以及是否誤導消費者,應從一般人、普通消費者的認知層面出發,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再予以認定。案涉產品屬于代餐類食品,一般認為,代餐食品能改善代謝水平,控制體重。在重視體重、體態控制的超模圈更是常見,在小紅書、抖音等網絡平臺有大量模特、明星、健身網絡紅人推薦,熱門程度較高,在生活領域為人所熟知。此類信息方便獲取、易于理解且傳播多年。宣傳為熱門食品,熱門一詞屬于明顯夸張,但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行為。此類廣告生活中較為常見,一般消費者能夠對此理解和認知。認定虛假宣傳有一個前提,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否則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被申請人上網查看案涉店鋪,該產品在申請人購買的拼多多店鋪銷量達100多萬件,但聲稱被誤導的僅有申請人一名,相關舉報亦僅有一起。足以證明,一般消費者能夠對此理解和認知。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還宣傳“輕SO不掉營養”,也即輕瘦不掉營養,同樣異于普通人的認知。即使如申請人所述,其將此“SO ”認定為彼“瘦 SOU”,亦不應據此認定為誤導消費者,該廣告語主要宣傳該產品配方豐富具有營養價值,結合當前年輕人流行的諧音梗宣傳方式,屬于正常的網絡推廣宣傳用語。代餐類食品確以控制體態、控制體重為目的。該產品添加55%蔬菜汁成分,蔬菜汁成分含量高,脂肪含量低,熱量少。合理膳食、多吃蔬菜有利于保持健康、維持身材屬于一般大眾常識性認識,即便暗示可以減肥,減肥亦不屬于保健功效用語。同時減肥亦不屬于疾病治療功效,不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涉案產品具有治療疾病效果的誤解。“超模圈”也好,“熱門”也好,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中所規定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亦不屬于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信息。根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浙工商綜【2018】10號)第一條第二款“廣告宣傳的內容屬于情感性訴求或以明顯夸張方式進行宣傳,且不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一般不認定為虛假廣告”。認定虛假宣傳(廣告)均以是否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為要件。綜上,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人舉報后,展開調查,做出不予立案(處罰)決定(因舉報內容為網絡廣告,調查為書面調查,故無現場筆錄),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了上述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投訴舉報材料及回復、店鋪銷量截圖、案涉產品外包裝截圖和不予立案審批表等。
經核查,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3日在“拼多多”平臺名為“某某官方旗艦店”的店鋪花費25.8元購買復合果蔬膳食纖維營養減脂食品。拼多多平臺“某某官方旗艦店”店鋪運營主體為某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根據工商登記信息該公司位于杭州市濱江區某地。申請人于2024年2月21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投訴平臺舉報“某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銷售的營養減脂食品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要求立案查處。同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舉報案件,并依法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核實案涉訂單基本情況、投訴記錄、案涉商品情況。經調查,被舉報人僅以明顯夸張方式進行宣傳,但不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解,且被舉報人未宣傳案涉產品具有疾病治療功效。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1日告知申請人不認定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經營地在杭州市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本案中,被舉報人通過“輕SO不掉營養”“超模圈、ins圈熱門食物”等表述進行宣傳,宣傳為熱門食品,熱門一詞屬于明顯夸張,但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行為。此類廣告生活中較為常見,符合一般消費者的理解和認知,該描述內容不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根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浙工商綜【2018】10號)第一條第二款“廣告宣傳的內容屬于情感性訴求或以明顯夸張方式進行宣傳,且不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一般不認定為虛假廣告”。被舉報人宣傳內容未造成相關公眾誤解,也未表明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申請人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決定。
申請人郭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