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89號

申請人封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封某某不服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一案,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及表述不清楚,申請人于2024年4月18日進行了補正的同時提出受理前調解申請,因調解未果,本機關于2024年5月  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7月22日依法延期。審理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2024年3月27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3月19日在收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給其手機號151********發來騷擾短信,申請人認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經允許向其發送廣告、未明示短信內容提供者的名稱、未履行制止違法廣告義務等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43條、第45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通過全國12315平臺的形式向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2024年3月27日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結案反饋,告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提起復議。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短信頁面截圖;2.碼號查詢截圖;3.全國12315平臺截圖等。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履職程序合法。2024年3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封某某舉報投訴件稱:“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151********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發送來的騷擾信息‘【天貓國際】勢力周奶薊活動到手451元,買3贈便攜裝,詳詢客服更有爆大禮https://m.tb.cn/h.5w5mGP4拒收請回復R’。被投訴舉報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56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18條,《廣告法》第43條。本投訴舉報的訴求為:賠償20000、查處違法行為。本履職申請的請求為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系電話、案件結果、涉及該案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本人,希望能收到有關部門的紙質回復,方便本人后續行政復議以及信訪。”從申請人反映的形式看,反映的問題屬舉報+投訴。接到申請人舉報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對舉報投訴內容進行了核查,經調查,被舉報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北京)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短信代碼10683320的合作服務合同,屬于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屬于被申請人職責范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向有管轄權的部門舉報。投訴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并于2024年3月27日將處置結果告知申請人,且申請人已經得知了結果。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置程序合法。二、申請人不屬消費行為無復議申請資格。經查詢全國12315系統,申請人封某某僅在全國12315系統中就存在投訴259次、舉報54次記錄。從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看,申請人反映的情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行為,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亦不影響申請人權益且當事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已為用戶屏蔽處理,后續該用戶手機號151********將不再會收到類似10683320端口發送的信息。可見申請人發起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的行為是為非為維護個人正當權益的行為,遂申請人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綜上所述,申請人復議申請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全面客觀,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單;2.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3.營業執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合同協議、法人身份證等;4.不予立案審批表;5.處置結果告知截圖;6.申請人在12315系統內投訴舉報量截圖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請人收到號碼10863320000000448728發送的短信,內容為“【天貓國際】勢力周奶薊活動到手451元,買3贈便攜裝,詳詢客服更有爆大禮https://m.tb.cn/h.5w5mGP4拒收請回復R”。3月20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舉報,反映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經過得申請人的同意向申請人151********的手機發送騷擾短信,要求賠償20000、查處違法行為,并書面回復申請人。3月21日,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了核查。3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當日通過12315系統反饋并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反饋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屬于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該舉報不屬于我局職責范疇,我局不予立案,請你向通信管理部門反映。投訴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受理。”2024年3月29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決定,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另查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種類為信息服務業務,系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案涉短信發送號碼10863320000000448728系主碼10683320衍生的號碼,主碼10683320號段使用單位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北京)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簽訂《移動行業短信端口三方合作服務合同》,某(北京)有限公司根據日常經營業務或辦公需要,申請使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端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短信截屏、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系統查詢截屏、12315答復短信截屏、12315平臺答復截屏、短信實際接收者錄屏、舉報單及附帶證據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法人授權委托書、被舉報人營業執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不予立案審批表、12315平臺回復內容截圖。

本機關認為,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第三十四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查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項。”第二十三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由法定職責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管轄處理。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三)屬于本部門管轄。”《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接到的舉報事項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具名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移送的除外。”本案中,被舉報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被申請人調查核實后認為,舉報不屬于其職責范疇,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向通信管理部門反映,并無不當。

程序上,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組織執法人員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了核查。2024年3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符合程序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