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96號
申請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徐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18日收悉,于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中調解,本案于7月23日依法中止,于2025年3月24日恢復了案件審理。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7日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關于申請人舉報違法單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一案,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縱容包庇了違法單位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多次反復告知受害中獎者申請人“不是有獎銷售、公眾號活動并非有獎銷售活動、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未查實、不予立案”,根據客觀事實申請人有清晰明確地告知被申請人案件工單內有明確告知備注注釋。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某某汽車公眾號“今日,宜笑!”活動并非有獎銷售活動、不適用于《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你所反映的內容不實、我局不予立案。”綜上所述,根據客觀事實:申請人與違法單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22年5月8日雙方合同內容“在評論區說說評論瞬間即有機會獲得好禮”,受害者申請人為中獎者系客觀事實,違法單位主觀上明確知曉活動時間2022年5月8日至5月18日12:00,客觀上于2022年5月20日違規變更、附加“請于5月25日00:00前回復本條留言、提供姓名、手機、地址等信息、郵寄禮品、超出截止時間中獎名額視為失效”等限制性條件。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受害中獎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濱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明確地調查違法單位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的“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哪些已明確,哪些未明確,一并向受害中獎者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清晰明確地表示違法單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并非首次展開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根據廣告傳播途徑的多樣性、時間的持續性、受眾群體的規模性,對受害中獎者申請人造成惡性影響,被申請人卻視而不見。
申請人提供證據如下: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例網頁截圖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 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請人舉報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某某汽車”于 2022年5月8日“今日,宜笑”一文中開展的有獎銷售活動違反《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反正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法規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經核實(查看申請人提交的圖片證據、查看涉事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申請人的舉報內容不屬實。微信公眾號“某某汽車”于2022年5月8日發布“今日,宜笑”,為母親節和世界微笑日公益活動,并在文中明確活動主旨為致敬母親、傳遞微笑(2022年5月8日,世界微笑節與母親節重合),以及“在評論區說說你印象中最深刻的快樂瞬間或者與母親相處的快樂瞬間即有機會獲得限定快樂好禮。該活動并非有獎銷售活動,不適用《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反正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其活動內容亦未見違反我國市場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綜上,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人舉報后,展開調查,不認定違法,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應當立案的條件,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之規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如下:基本情況登記表(LD2*************T7)及附件、案涉微信公眾號“某某汽車”于2022年5月8日發布的“今日,宜笑”一文截圖、不予立案審批表。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8日9:00,名稱為“某某汽車”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標題為《今日,宜笑!》的微信文章,該篇文章中,發布了“越微笑越年輕,越快樂越吉利,5月8日,世界微笑日&母親節”字樣的海報,在該篇微信文章尾部發布了活動內容“在評論區說說你印象中最深刻的快樂瞬間或者與母親相處的快樂瞬間或者與母親相處的快樂瞬間即有機會獲得限定快樂好禮*1,活動時間:即日起至5月18號12點。”該篇文章尾部有“多多關注@這很某某”字樣。有如何在抖音平臺、微博平臺、小紅書平臺、快手平臺、微信平臺、Bilibili平臺如何關注某某汽車的指引,并附有某某汽車視頻號平臺二維碼和某某汽車官方APP二維碼。申請人在該微篇文章下留言“通話時聽筒中她的聲音溫柔且帶著笑,每一次回家迎接我的擁抱和那句熟悉的“小寶貝回來啦”。“媽媽,我想永遠被你珍惜和愛護,也想永遠保護和陪伴你啊。”某某汽車向申請人回復稱“感謝您參與我們的微笑日活動,恭喜您被快樂好禮砸中!請于5月25日0:00前回復本條留言,提供姓名、手機、地址等信息,以便我們郵寄禮物,超出截止時間,中獎名額將視為失效。愿您快樂每一天,某某每一天!”申請人在該回復后留下了自己的收件地址,但最終未獲得某某公司寄送的禮物。2024年4月9日,申請人通過信訪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稱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違規變更、附加限制性條件、單方面宣告中獎者中獎時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處罰。2024年4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回復稱“徐某某:你好!你于 2024 年4月9 日向浙江省信訪局反映的信訪事項,經我單位調查,該現答復如下:經核實,某某汽車公眾號“今日,宜笑!”活動并非有獎銷售活動,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
另查明,“某某汽車”的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為浙江某某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地及實際經營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某地。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投訴舉報人杭州市濱江區某某公司注冊地及經營地均在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項第一款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于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本案中,“某某汽車”公眾號發布的該篇文章底部公布有在多個社交媒體平臺關注某某汽車的方式,具有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的目的。并且相關留言被選中后可以贈送禮物,符合《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情形,該行為應屬于有獎銷售行為。且申請人的留言被選中后為什么最終無法獲得禮物,被申請人提供的案涉材料中并未查明。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舉報回復,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舉報重新作出答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