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98號
申請人魏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魏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4月22日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因當事人原因未能聽取意見。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事實認定錯誤;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郵寄投訴舉報書給被申請人,經查詢2024年4月3日被簽收。被申請人的回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SB/T10753是沙拉醬調味制品,則需要在香芋風味醬后面增加括號里面標注為沙拉醬,若不是沙拉醬調味制品則應根據4.1.2.1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增加括號里面寫上原始配料,香芋風味醬最起碼是含香芋的調味制品,屬于復合配料,故被申請人應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并立案查處。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2.投訴舉報書及郵寄信息;3.訂單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收到申請人舉報杭州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抖音店鋪銷售的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舉報。2024年4月10日,被申請人書信回復申請人,告知其不予立案決定。經核實,該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委托生產單位為河南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產企業為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該產品使用的復合配料香芋風味醬為“鼎太傅”品牌,生產商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企業),生產許可證為:SC10335068105757,產品執行標準為SB/T10753沙拉醬。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添加量清單顯示,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额A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基于調查獲取的事實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該產品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不認定違法,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應當立案的條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綜上,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人舉報后,展開調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之規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了上述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投訴舉報書;2.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3.不予立案審批表;4.案涉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外包裝、配料添加量清單、香芋風味醬外包裝截圖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0日,申請人收到其于抖音商城某某官方旗艦店購買的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1箱。2024年4月1日,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書,稱其于2024年3月25日在某某公司所經營的抖音店鋪某某官方旗艦店購買了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的香芋風味醬屬于復合配料且未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酵母應標注為食品加工用酵母,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要求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賠償1000元;2.要求依法查處商家。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收悉。經核查,被申請人認定酵母和食品加工用酵母屬于等效名稱范疇,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標注酵母未違反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2.1.1條之規定。另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標注的香芋風味醬,其品牌為鼎太傅,配料表顯示精煉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檸檬酸等,產品標準編號:SB/T10753。該香芋風味醬屬于復合配料,從其配料中成分及產品執行標準均可知該香芋風味醬屬于沙拉醬。且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的添加量清單中顯示,香芋風味醬的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故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香芋風味醬未標示原始配料未違反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之規定。2024年4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杭高新(濱)市監投舉告〔2024〕304102號],告知申請人違法事實不成立,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不予立案。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某某公司注冊地在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是否妥當。依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2.1.1條規定“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钡?.1.3.1.3條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本案中,根據GT/B20886《酵母產品質量要求》第1部分對食品加工用酵母進行了規定,故被申請人認定酵母和食品加工用酵母屬于等效名稱范疇,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標注酵母未違反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2.1.1條之規定并無不當。另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標注的香芋風味醬,經被申請人核查,其品牌為鼎太傅,配料表顯示精煉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檸檬酸等,產品標準編號:SB/T10753。該香芋風味醬屬于復合配料,從其配料中成分及產品執行標準均可知該香芋風味醬屬于沙拉醬。且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的添加量清單中顯示,香芋風味醬的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故案涉產品彩虹芋泥肉松三明治標簽上配料欄香芋風味醬未標示原始配料并無不當,未違反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之規定。綜上,違法事實不成立,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應當立案的條件,故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告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程序上,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收到申請人提起案涉舉報,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