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105號
梁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22日收悉。因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依法通知你進行補正,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你提交的補正材料。
經審查,2024年2月13日14時41分14秒,申請人在天貓某旗艦店購買鮮密探泰國榴蓮50件,并于2024年2月13日14時41分27秒付款6840元,后申請退款并于2024年2月14日14時46分7秒退款成功。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判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關鍵是看該行政行為是否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影響。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復議材料并不能夠證明其是為了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舉報,也不能夠證明該行政行為的作出導致其權利或者義務的增減。故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梁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