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108號

申請人楊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事項處理一案,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人于2024年5月14日進行了補正,同時提出受理前調解申請。因調解未果,本機關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審理期間,因申請人原因,未能聽取當事人意見,本案采用書面方式審理。經依法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的法定職責,請求確認其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4年2月2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掛號信投訴舉報某某(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購物糾紛一案(單號:XC01114125632),經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9日簽收,僅在3月1日短信告知已受理,對于舉報部分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部門依據投訴、舉報提供的違法線索的核查,最長期限為35個工作日,核查結束要對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還要在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舉報人。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過程中未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侵犯了申請人的行政知情權。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的舉報未履行法定告知是否立案義務屬于違法,并責令其依法予以告知。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函》及掛號信記錄;2.申請人購買案涉產品的訂單詳情等。

被申請人稱:2024年2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提出舉報,具體情況如下:舉報人系某某平臺內申請人,其在某某平臺內商家店鋪下單購買“四輪電動汽車”訂單號365**************80,365**************80,收到貨后,該產品沒有銘牌、合格證,也沒有廠名廠址,同時其認為該“四輪電動汽車”已經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該產品也沒有3C認證標志,屬于未經認證擅自生產,舉報人要求退一賠三。現舉報某某平臺銷售無銘牌、合格證,廠名廠址及未經3C產品,并要求對平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收悉申請人的申請人舉報書后,于2024年3月1日將該舉報予以案源登記。依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組織執法人員在十五個工作日進行了核查。因案情復雜,故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經調查,平臺作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盡到相關主體責任。未有證據證明杭州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經營的某某平臺銷售無銘牌、合格證及廠名廠址及未經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等相關違法事實。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同時符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里第 (十二)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請人依法對杭州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3月27日并通過12315系統反饋及短信告知,因舉報人系書信件投訴舉報,且短信發送失敗,故無法看到12315系統反饋內容,在得知情況后,被申請人于4月26日以信函形式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2.案件來源登記;3.阿里平臺協查函;4.杭州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回函;5.有關事項審批記錄;6.不予立案審批記錄;7.《投訴舉報件處理回復》及短信告知記錄;8.《投訴舉報件處理回復》EMS送達記錄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通過某某平臺向商家濟寧市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單購買了四輪代步電動車兩臺,合計花費31530元,訂單號分別為365**************80、365**************80。收到貨后,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沒有銘牌、合格證,也沒有廠名廠址,無3C認證標志,屬于未經認證擅自生產,平臺涉嫌違規銷售。隨即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責令平臺依法下架案涉產品,強制店鋪召回違法產品,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依法解決糾紛,組織矛盾調解,要求退一賠三合計126120元,并依法獎勵。2024年2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該投訴舉報信,于3月1日進行案源登記并展開調查。3月21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將核查期限延長15個工作日。3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于次日通過12315系統反饋及短信告知申請人,后系統顯示短信發送失敗。4月26日,被申請人以信函形式再次回復申請人,根據物流信息顯示,該件已于4月27日由本人簽收。

另查明,某某平臺的主辦單位為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濱江區某地,登記機關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某某公司注冊地及經營地均在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按照本規定告知舉報人處理情況的,可以采用電話等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郵件、傳真、信函等書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未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有效途徑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直至4月26日通過信函告知,已超過法定期限。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超期告知舉報處理結果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