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我市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要求,緊密圍繞國家、省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緩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臺《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4號),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制定本《通知》,明確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的適用范圍、申請材料、退費管理等內容。
二、制定過程
《通知》制定歷經前期調研多層面意見征求和多輪討論修改等過程:一是與市建委、市財政局研究明確適用范圍、申請材料、退費管理等核心內容;二是書面征求市發改、市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三是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通知》進一步完善修訂,經與市建委、市財政局討論通過后正式發文。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共三條,主要包括:免收范圍及申請材料、退費管理、施行要求等方面。
(一)明確免收范圍及申請材料,規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交申請表、立項文件、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或認定書(預)等材料辦理。
(二)明確退費管理,規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領施工許可證并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憑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或認定書(預)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部門辦理退費。
(三)明確施行要求,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國家、省、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盧漩
聯系電話:0571-88232759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我市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要求,緊密圍繞國家、省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緩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臺《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4號),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制定本《通知》,明確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的適用范圍、申請材料、退費管理等內容。
二、制定過程
《通知》制定歷經前期調研多層面意見征求和多輪討論修改等過程:一是與市建委、市財政局研究明確適用范圍、申請材料、退費管理等核心內容;二是書面征求市發改、市建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三是通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通知》進一步完善修訂,經與市建委、市財政局討論通過后正式發文。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共三條,主要包括:免收范圍及申請材料、退費管理、施行要求等方面。
(一)明確免收范圍及申請材料,規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交申請表、立項文件、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或認定書(預)等材料辦理。
(二)明確退費管理,規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領施工許可證并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憑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或認定書(預)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部門辦理退費。
(三)明確施行要求,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國家、省、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解讀人:盧漩
聯系電話:0571-882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