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4〕121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江陵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史瓊,局長。

申請人王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4年7月7日將審理期限延長三十日。審理期間,因當事人原因未能聽取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是否受理未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其在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設在拼多多平臺的網店內購物消費,后發生消費糾紛,申請人以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被申請人簽收后一直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之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3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稱其于 2024年2月29日在拼多多購物平臺"某堅果專營店"店鋪購買了板栗仁,商家在宣傳中勾選了無糖誤導消費,實際該產品并非宣傳所稱無糖食品,要求及時制止商家違法行為,給予懲戒并由商家賠償500元。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針對投訴部分,被申請人進行了受理,并于3月19日通過短信平臺告知受理其投訴,當事人已經收到,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2月29日在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設在拼多多平臺的網店花費14.9元購買“即食板栗”一份,該公司注冊地及經營地均位于杭州市濱江區。3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掛號信方式提交的投訴舉報信,投訴商家在銷售板栗仁商品時存在誤導消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置違法行為。3月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時預留的“1*******3”手機號發送短信,告知其對投訴予以受理,具體內容為“您在2024年3月11日17時反映的關于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問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該短信發送狀態顯示為發送成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案涉產品購買訂單、投訴舉報件材料、產品包裝照片、經營者資質截圖、短信發送內容截圖等。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舉報人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地在杭州市濱江區,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案涉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存在對投訴事項不履行告知受理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3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受理決定并通過向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發送短信的方式告知該受理決定,且該短信發送狀態為“發送成功”,故被申請人依法已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存在對投訴事項不履行告知受理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某某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