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級】區商務局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杭州高新區(濱江)關于鼓勵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試行)》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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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單位、各直屬單位: 現將《杭州高新區(濱江)關于鼓勵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商務局 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財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高新區(濱江)關于鼓勵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發揮園區在產業集聚、生態營造、創新創業服務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高新區(濱江)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適用對象 在高新區(濱江)范圍內助力產業鏈構建的合法經營、產權清晰的園區產權方或委托的專業運營機構。 二、扶持政策 1. 鼓勵園區招大引強。園區自主引進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全國文化企業30強、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競爭力百強 、中國互聯網企業百強、中國產業電商百強榜企業、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央企等獨立子公司(含總部),經審定給予每引進一家最高20萬元的獎勵。其他新引進專精特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全國成長性文化企業30強、省屬國企等,經審定給予每引進一家最高10萬元的獎勵。 2. 鼓勵園區招引服務機構。園區自主引進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100強、綜合評價百強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強資產評估機構、中國管理咨詢機構50強、中國律所榜單指數報告前50、高端金融服務機構、專業檢測機構等服務機構,經審定給予每引進一家最高10萬元的獎勵。 3. 鼓勵園區招強培優。對園區自主引進且符合鼓勵發展類重點產業的單家企業當年承租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給予園區最高10萬元獎勵,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獎勵最高1萬元,單個園區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園區立足特色發展、構筑產業生態,并通過降低房租等方式,積極引進符合未來發展方向的重大特別優質企業產業項目。對園區成功引進優質項目的,經審定,按引進企業實際租賃面積,連續三年給予園區一定比例租金獎勵,用于園區支持引進企業的發展。 4. 鼓勵園區引進外資。每新增(含增資)一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每新增(含增資)一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每新增(含增資)一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20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5. 鼓勵園區做大做強。園區每自主引進一家效益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園區內企業年度效益總額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園區當年每平方米效益達到2000元,按照效益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 6. 優化園區營商環境。對建設暖企小站的產業園區,經驗收通過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獎勵;年度運營被評為優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年度運營專項獎勵。 7. 支持開展招商推介。對園區舉辦招商推介會等商務活動,根據活動規模、能級、影響力和落地成效,經審核,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金額的50%給予支持,單場活動不超過10萬元,每個園區年度不超過30萬。 8. 支持園區人才建設。對在招商引資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園區,核心高管可按《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 推進天堂硅谷人才行動的實施意見》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出入境便利等相關政策。 三、附則 1. 鼓勵發展類重點產業是指智能物聯、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集成電路、數據要素、高端裝備制造、生命健康、文化創意、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電商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2. 同一企業、項目、標準獲得多項資助(獎勵)的,按“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資助(獎勵)。 3. 符合本政策的園區,向所屬街道、平臺報送相關申報材料,經街道、平臺審核并經集體決策后,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區商務局、街道、平臺分別兌現。 4. 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及其他違法情況的;(2)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未經區相關部門審批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及工業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節較嚴重的;(3)未經區政府同意設立招商飛地的。 5. 申報主體原則上為園區業主單位(如為經營機構實際使用的,由業主單位出具同意證明后可由經營機構申報),不重復申請。屬同一業主的園區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別申報。 6. 簽訂過履約監管協議或合作協議的園區,按協議執行相關政策;履約監管協議完成或達到相關約定后(履約監管協議明確的園區類項目除外),經有關部門同意,確有富余面積出租的,出租部分可享受本政策。 7. 本意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體由區商務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8. 2025年1月1日至實施之日期間,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園區產權方或委托的專業運營機構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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