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區住建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了《關于明確濱江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自征收以來,對促進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以下簡稱《省通知》),明確了配套費征收范圍、方式、標準、減免程序及資金用途等。同年7月10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明確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杭建設〔2024〕85號)(以下簡稱《市通知》),明確了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配套費征收標準,并要求其余區、縣(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屬地政府在省定指導標準范圍內制定。

二、制定依據

1.浙江省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

2.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財政局《關于明確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杭建設〔2024〕85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住宅、非住宅項目的征收標準等內容,具體如下:

1.住宅項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項目:

工業、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項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3.省屬用地范圍內的項目按原有征收標準及征收方式

執行。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本通知的征收標準執行。

四、適用對象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為濱江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五、關鍵詞解釋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2.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濱江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財政局

解讀人:住建局局長王建武、財政局局長邵臻

聯系方式:0571-89520936、0571-89521205